证明商标——解决地名与商标之争的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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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7/4/14 16:37:00 点击次数:1213次 |
【编辑:小白】【来源:法制日报】【字体: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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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几乎是各国商标法的通行做法,我国也不例外。理由何在?我国通说认为,地名源于公有领域,如果由某个人将地名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垄断起来,对于该地域内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这种理解当然没有错。但更深透地说,地名商标受到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所固有的描述性,使其不能满足商标显著性的根本要求。
由于地名商标构成对商品地理来源的客观描述,因此应当将其保留在公有领域为所有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用以标明产品的来源或经营场所?地名如果允许一个经营者使用而禁止所有其他人使用,并因此妨碍其他经营者标示产品产地的信息,将会导致不公平竞争。
在决定一个地名能否作为商标时,与该地名的“行政级别”无关,不管是县市地名还是乡镇地名,关键是看该地名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密切,逻辑性强,则该地名是描述性的,不宜作为商标;两者的关系模糊、疏远,则该地名是具有显著性的,可以作为该商品的商标。
尽管法律对地名商标有所限制,但仍会有含有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更有大量地名商标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于是就有必要对描述性商标的专用权加以适当限制。商标法规定,凡由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词汇构成的,或者含有地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地名商标而言,他人正当使用无疑是指被同一地域内的生产经营者用来标明其产品与该地域存在着联系。这里的关键在于使用行为是否正当。从客观效果看,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主观意图看,使用人不存在制造混淆、攀附名声的企图,当属正当使用。
然而,正当使用抑或构成商标侵权,都是个案审理的结果,法院的裁决只能针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无法解决市场上地名商标所产生的纷争。解决地名商标使用问题的最佳途径还在诉讼机制以外。这就是证明商标制度。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之所以能够承载地名的商业性使用,因为它具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注册人是对某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检测能力的组织如行业协会而不是单独的生产者;使用者是注册人以外符合使用条件的任何其他人而不能是注册人自己;第二、证明商标可以使用与商品或服务有逻辑关系的描述性词汇包括地名尤其是地理标志。正因为如此,证明商标为地名的商标化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本案中,一方面,汤沟镇独特的地理环境及传统的人文因素造就了“汤沟美酒”的优良品质,绵延千年,这一自然文化遗产应该由汤沟镇内酒类生产者共同享有;另一方面,“汤沟”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是国家事业单位,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中立地位恰好符合了证明商标所有人自身不使用商标的必要条件。因此采用证明商标方式保护“汤沟”,既是事实的切合,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排除同地区的行业恶性竞争,形成集体合作一致对外的竞争优势,发扬“汤沟美酒”的品牌、品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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