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注册商标四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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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5/4/18 点击次数:4826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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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济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专刊
我国企业实施海外商标战略时,光有商标意识还远远不够,还应在商标权的取得、保护及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讲求战术,以便提高海外商标注册的有效率。
量体裁衣,量力而行。企业应及时确定产品出口国清单。根据清单,依据产品的种类和性质,有重点地选择注册国别和地区,争取做到重点突出,避免摊子铺得太大,造成浪费。海外商标注册也可分期分批地进行。
人马未到粮草先行。在产品出口前企业应及时办理商标国外注册,以便扫清障碍。对于采用申请在先或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注册时机的把握宜早不宜迟。否则,会给他人以抢注的机会。对于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注意尽早将出口商标投入到出口对象国的商业实际使用当中。在这些国家,使用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使用证据包括有效发票、合同、广告材料、产品宣传小册子、实用标签等。即便他人抢注,也可以基于这些使用证据,通过异议确权、争议裁定、宣告无效、撤销注册或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等法律方法,将被抢注的商标夺回来。
两条腿走路。商标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为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此战术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全聚德”商标就是既在“烤鸭”(属国际分类第29类)上办理了注册外,又及时地在“餐饮业杂项服务”(属国际分类第42类)上办理了注册,从而使韩国一家饮食公司欲在服务类上抢注的行为没有得逞。
有米之妇巧为炊。企业在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适时地把握注册时机,巧用优先权。我国企业常会忽视这个问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有关规定,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递交同一商标申请,从首次申请日起算6个月内,可在该公约成员国享有优先权。我国是成员国之一,如果我国某公司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日为1999年1月1日,那么该公司要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就应在1999年7月1日之前向该成员国商标局提出优先权申请。一旦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超过了7月1日,那么商标的优先权将随之丧失。另一方面,还应充分了解有关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并能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利用这些国际条约、协定或法规,及时办理出口商标的海外注册,真正做到“巧为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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