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最高法院判决明确改装名牌产品的侵权判定问题

〖2024/5/21 7:49:5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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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某瑞士公司根据客户要求,从事量产奢侈品手表的定制改装,换掉特定部件,改变其外观或技术特征,主要涉及的品牌是Rolex。Rolex公司在瑞士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从来没有给过该公司授权,这种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案件最后诉至瑞士最高院。

        2024年1月19日,瑞士最高法院作出判决(4A_171/2023),对改装商品的侵权判定问题作出明确。瑞士最高法院认为,改装行为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应产品的所有人要求提供定制改装服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已经取得了相关品牌产品的所有权,服务提供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修改产品,再返给消费者。瑞士最高法院认为,商标侵权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私人使用通常是合法的。为了自用而修改产品是允许的。至于是消费者自行修改还是请有相关具有技能的人来修改,修改后的产品都不会在市场上投放。因此,这种定制服务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种是销售或许诺销售定制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由商标所有者或经商标所有者同意投放市场的商品随后被修改,然后又继续销售。这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虽然商标所赋予的专有权在商标所有者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时耗尽,但未经商标所有者同意而修改商品,又投放市场,商标专用权即恢复作用,商标所有者可以针对使用其商标的修改商品采取法律措施。

        本案被告仅涉及第一种模式,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且提供这种服务本身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营销其定制服务时,在改装手表广告中把Rolex商标和自己的名称并用,很可能导致消费者错误地认为两者有合作关系,这可能涉及到违反商标法和/或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因为下级法院的判断都是基于认定“被告经营活动违法”这一错误的前提作出,其事实审查和法律分析都不充分,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