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苏翠1号”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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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苏翠1号”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苏01民初252号

        裁判要旨

        在政府组织协调的涉植物新品种权使用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接受技术推广的一方不得超出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所确定的技术推广范围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植物新品种,否则应当视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而实施,构成对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达公司)

        被告:徐州宫品果品专业合作社(简称宫品合作社)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简称江苏农科院)于2017年5月获得“苏翠1号”梨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培育人包括蔺经、杨青松等。2020年2月,江苏农科院将“苏翠1号”在中国除江浙沪地区外该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实施许可权利授予丰达公司,江苏农科院仍保留实施该技术的权利。2020年7月,江苏农科院将该品种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独家实施许可权利授予丰达公司,并增加实施许可费30万元。2021年2月,江苏农科院确认丰达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家性拥有“苏翠1号”的生产经营权,直至2037年4月30日止,并有权针对2017年5月1日至2037年4月30日期间侵害“苏翠1号”品种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

        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等的牵头组织下,江苏农科院参与了在徐州市铜山区推广“苏翠1号”梨品种等项目。推广示范基地包括铜山区推广示范基地,其核心基地为宫品合作社,江苏农科院的岗位专家为蔺经,推广项目执行期限自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2019年6月底左右,江苏省梨产业技术体系的专家代表鉴评了以“苏翠1号”为代表的优质早熟梨品种,江苏农科院果树研究所参加了此次活动。宫品合作社的微信朋友圈于2020年2月、3月发布的图片显示,其田间有集中繁育的苗木,部分苗木已经被采拔堆放于育苗地点,部分人员正在将采拔好的苗木装载到车上;其中,发布于2020年3月3日的图片显示有一辆装载完毕的货车,图片下方有“苏翠1号发货中”字样。宫品合作社陈述,前述“苏翠1号发货中”字样,系因徐州基地其他人员急于栽种该梨苗,故其法定代表人张浩将向徐州基地其他人员发货的信息进行了发布。

        2020年9月,丰达公司取证人员在张浩指认的繁殖有“苏翠1号”梨苗的地块随机摘取了一些叶片,并委托他人鉴定确认该叶片与“苏翠1号”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丰达公司认为,宫品合作社实施了侵害“苏翠1号”梨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故起诉要求宫品合作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宫品合作社在基地内种植,或基于在基地内种植或补种“苏翠1号”梨品种等客观需求而提供“苏翠1号”梨苗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但其涉案生产及提供“苏翠1号”梨苗的行为,超出了基地内种植或补种“苏翠1号”梨品种等客观需求,侵害了丰达公司享有的“苏翠1号”植物新品种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宫品合作社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梨苗,并赔偿丰达公司6万元。

        一审判决后,丰达公司、宫品合作社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政府组织协调的植物新品种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如何界定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边界,以及接受技术推广一方的权益边界的问题。在政府组织协调的植物新品种推广项目中,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等原因,植物新品种权人与品种使用人之间就品种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往往不会进行充分协商,乃至没有书面约定。

        本案中,丰达公司、宫品合作社就涉案“苏翠1号”梨品种的使用问题没有进行书面约定,系引发涉案矛盾纠纷的原因之一。在此情况下,如何界定涉案“苏翠1号”梨品种使用人合理使用该品种的权益范围,直接影响植物新品种权人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判决综合考虑“苏翠1号”梨品种推广项目的目的、宗旨,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人在项目推广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因素,认定在涉案品种推广项目确定的地域范围内,品种使用人有权种植、补种以及为前述目的进行苗木的培育,但超出前述范围之外的育苗及苗木销售行为均构成侵权。

        该案判决对于在政府组织协调的农技推广项目中规范知识产权使用具有一定的警示、引导作用,对类似纠纷的化解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