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

〖2024/5/13 11:29:1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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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涉“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

        一审案号:(2021)沪0115行初399号

        二审案号:(2022)沪73行终1号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原产地的功能,以表明因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不能证明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要求的地域范围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标识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特威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简称浦东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简称浦东新区政府)

        原审第三人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系第5612284号“图片”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类别为第30类“茶”商品。特威茶公司自2018年至2019年从案外人TWG  Tea  Company  Pte  Ltd.进口茶叶,在进关过程中,特威茶公司要求上海旭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标有“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贴附在商品上。特威茶公司销售标有“盛玺龙井茶”字样茶叶的金额为89574.97元;销售标有“龙井茶”字样茶叶的金额为44552.37元。浦东知识产权局,认定特威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作出处罚如下:没收侵权的标有“盛玺龙井茶”的茶叶247盒(规格:70克/盒)及标有“龙井茶”的茶叶1175盒(规格:37.5克/盒);罚款545273.06元。

        特威茶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经审查后认为,特威茶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故维持了浦东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特威茶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浦东知识产权局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处罚结果并无不当;浦东新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合法。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特威茶公司的诉讼请求。

        特威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龙井茶”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原产地的功能,以表明因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特威茶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商品来源于涉案证明商标要求的种植地域范围,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关于罚款数额,特威茶公司并非仅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还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多、金额较大,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经营数额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所作出的罚款金额尚属合理。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明确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裁判规则,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对于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规范经营者正确使用含有地理标志字样的商业标识、维护消费者利益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