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酷登KUDENG”医用口罩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4/1/26 9:18:3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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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China IP 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商标篇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酷登KUDENG”医用口罩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  :(2021)浙0110刑初753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被授权销售品牌商品的同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三无商品自行包装成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故意明显、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疫情期间,生产属防疫物资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医用口罩,应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准确定罪量刑,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还应当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邓某、余某某、胡某某、祝某某、邵某某

        杭州十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十誉公司)在“拼多多”开设多家网店,并于2020年10月27日获得东莞市十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十星公司)授权,在前述网店销售“酷登KUDENG”牌医用口罩。十誉公司在销售正品“酷KUDENG”医用口罩过程中,发现该商品供不应求。为谋取更大利润,2020年11月底,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股东余某某和胡某某等人商议,擅自委托他人制作含有“酷登KUDENG”注册商标的医用口罩外包装和合格证,并向吴某某租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旺街18号仓库,在仓库内将从其他厂家购买的口罩,连同上述擅自制作的合格证装入外包装内进行发货和销售。

        被告人邓某系十誉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整个公司的业务以及口罩销售的运营管理  ;被告人余某某系十誉公司股东,负责口罩采购  ;被告人胡某某系十誉公司股东,负责“酷登KUDENG”医用口罩的仓储、物流以及其外包装和合格证的采购  ;被告人邵某某系十誉公司运营部口罩业务负责人,并管理三家网店的“酷登KUDENG”医用口罩销售业务  ;被告人祝某某自2021年1月14日开始,在明知十誉公司通过以上非法方式销售“酷登KUDENG”医用口罩的情况下,仍负责口罩业务销售款项收取、成本开支等资金管理事项。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上述被告人共计销售假冒“酷登KUDENG”牌医用口罩至少6800万余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在997万元以上。其中,2021年1月14日至1月19日期间,上述被告人销售假冒“酷登KUDENG”牌医用口罩至少642万余个,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在109万元以上。202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十誉公司的仓库进行查处,当场扣押尚未销售的口罩695万余个,涉及货值金额83万余元。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某、余某某、胡某某、祝某某、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邓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被告人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祝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准确定罪量刑,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还应当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授权销售涉案品牌医用口罩的同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三无口罩自行包装成该品牌医用口罩,且假冒产品在疫情期间大量流入市场,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应当予以严惩。本案判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区分主从犯,对主犯从重判处实刑和高额罚金,打击其再犯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