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整治“钓鱼式维权”?业内人士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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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 |
“钓鱼式维权”是指故意诱导对方作出违法或违规行为后,再进行维权的一种行为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维权时有发生。例如,目前网络上有一些服务在宣传中称可以“免费使用”,但在服务提供方拟定的用户协议等使用条款中,很可能有保留版权标识、在显著处标明服务来源方等使用条件。在服务提供方不将使用条件显著标示的情况下,使用者往往不会仔细阅读条款内容,仅大致看过就勾选同意,继而很可能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使用条件。 笔者认为,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违反版权标注条件的使用者要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服务提供方大肆宣传其服务可以“免费使用”,同时又不明确提示或标示出版权使用条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那么使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当予以减轻,甚至免除。 近年来,因用户违反其免费使用条件,某提供建站软件服务的软件公司(下称某公司)在全国各地提起了近万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引发广泛关注。经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系列案件认定为“钓鱼式维权”,指导下级法院大幅下调判赔标准,将其作为遏制“钓鱼式维权”的典型案例写入了2023年度工作报告。区别于正常维权,该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权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认定的重要原因。 在上述案件中,某公司在官网上提供建站软件,用户可选择收费和免费两种版本。其中,收费的“建站套餐”提供网站维护、故障处理等服务,且用户可以去除版权标识。而免费版本软件的用户协议中要求,用户必须在所建网站页面保留某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然而,大量的建站公司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均忽视了用户协议的具体内容,去除了某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因此,某公司起诉诸多建站公司和最终用户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侵权构成的角度,某公司就其建站软件享有著作权,去除了其版权标识的建站公司和最终用户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从损害赔偿认定的角度上看,法院的认定结果却经历了从常规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认定,到判赔额整体调低的变化。发生这样变化的原因在于某公司不正当的“钓鱼式维权”方式应当遏制,其靠索赔获利的行为方式不应支持。 相较于其他版权权利人的先发现侵权行为、再采取维权措施的常规维权路径而言,“钓鱼式维权”多出了一个诱发侵权行为环节,这一诱发环节是其不正当性的来源。该案中,某公司在其官网中宣传建站软件可以免费使用、对外开源,使得用户形成可以免费无偿使用的印象,诱导公众使用其建站软件,但同时并不明示版权标注条件。尽管某公司在用户协议中确有列明这一条件,但在当前网络服务协议条款繁杂、普通用户大多不会关注协议内容的情况下,某公司并未在宣传过程中显著标示版权标注条件,也并未在用户下载安装过程中进行提示,这样的安排显然不足以让用户知晓保留版权标识的必要性。在软件完成建站并投入使用后,大部分用户均去除了某公司的版权标识,某公司又对这些用户逐一起诉。综上,某公司的维权路径可以概括为诱导用户侵权—发现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其维权方式存在有违诚信的不正当性,属于“钓鱼式维权”。 面对“钓鱼式维权”,执法部门应作出适当应对。由于某公司不正当的维权方式,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侵权的恶意,因此,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适当降低。如前所述,经过充分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统一适度调低了相关案件的判赔额,还决定区分网站经营主体及建站主体,分类确定了不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从损害赔偿这一层面上对“钓鱼式维权”的行为进行恰当规制。最终,不仅被诉的建站公司和最终用户意识到了自身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不当之处,某公司也认可和接受了法院判决。 在当今网络服务发达的同时,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特别是有些服务协议很容易给用户“挖坑”,恶意诱导后起诉维权的情况也屡有发生。对于相关企业和普通公众等用户而言,不仅要在阅读、勾选同意用户协议时提高警惕,更要在日常运营和生活当中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应当形成合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钓鱼式维权”再无可乘之机,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服务生态环境。(华东政法大学 官洛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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