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上海滩】商标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状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欺骗手段取得注册”

〖2024/4/18 8:2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商标案例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近日,备受关注的“上海滩”商标纷争终于迎来了最终的裁定结果。这场纷争不仅涉及两家知名企业,更关乎商标法的权威与市场秩序的维护。在这场纷争中,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与世模科技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双方就“上海滩”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各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然而,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严格审查,最终认定汇宾娱乐公司的注册行为存在欺骗手段,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云磊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丧失合法经营资格,但仍隐瞒事实,向商标行政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表现出欺骗的主观意愿。同时,云磊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未经过年检,且其上加盖的公章存在伪造、变造嫌疑,构成欺骗行为。商标行政机关的核准注册行为正是基于云磊公司的欺骗行为,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对此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裁判摘要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提供了如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商标异议制度、商标撤销制度等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故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上海滩”,系普通词汇,并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汇宾娱乐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等。

        本案中,汇宾娱乐公司并未明确其主张的在先权利类型,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汇宾娱乐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采取了向商标注册部门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本案中,云磊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丧失合法经营资格,但仍隐瞒事实,向商标行政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表现出欺骗的主观意愿。同时,云磊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未经过年检,且其上加盖的公章存在伪造、变造嫌疑,构成欺骗行为。商标行政机关的核准注册行为正是基于云磊公司的欺骗行为,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依法应予撤销。汇宾娱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7552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4110号《关于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针对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所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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