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诋毁其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出租、出借资质等方式招揽业务!

〖2024/3/25 8:1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商标案例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专利代理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其中提到严禁恶意竞争。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诋毁其他代理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代理资质的机构建立招揽业务合作关系。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出租、出借资质等方式招揽业务。代理机构不得采取诱骗、欺诈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招揽业务。

        关于规范商标专利代理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安徽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安徽省商标协会,各商标、专利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商标、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创新需求,现就规范商标、专利代理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及时变更信息。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商标、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二、严守执业纪律。商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商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商标、专利申请或者商标、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本机构备案商标从业人员、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专利或者请求宣告商标、专利权无效。

        三、严格履行职责。委托人申请的商标或专利可能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明显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行为的专利申请。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四、严禁恶意竞争。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诋毁其他代理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代理资质的机构建立招揽业务合作关系。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出租、出借资质等方式招揽业务。代理机构不得采取诱骗、欺诈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招揽业务。

        五、严把代理质量。代理机构不得默许、指派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或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商标、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代理机构不得引导或帮助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从代理机构离职时,应配合代理机构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六、严肃管理制度。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和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

        七、加强行业自律。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及时督促代理机构根据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八、其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扰乱商标、专利代理市场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商标、专利代理机构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认为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情形的,可以向属地管理商标、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和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标、专利代理机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代理违法行为。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各市举报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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