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法院: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3/20 7:53: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新网吉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9月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10月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2月初至案发,德惠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在张某某商店查获假冒某运动品牌商品共计956件。经鉴定证明认定,在张某某商店查获的运动服饰和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德惠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采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系未遂。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最终,该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该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明知其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仍然出售获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更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创新生态。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该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谭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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