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51 猜猜“QQQ”商标和“QQOQQ”商标的结局是什么

〖2024/1/19 9:2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第48502039A号商标和第64754339号商标的注册人都不是腾讯公司。“QQQ”商标的注册人是某轴承有限公司,“QQOQQ”商标的注册人是某商贸有限公司。

        第48502039A号“QQQ”商标于2020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为第7类3D打印笔等。

        第64754339号“QQOQQ”商标于2022年5月20日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等。

        估计你已经猜出来了,这两件商标都被宣告无效了。

        两件商标无效案件中一致的理由是“QQQ”商标和  “QQOQQ”商标分别和腾讯公司在先的“QQ”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一致的理由是,在第48502039A号“QQQ”商标案件中,还适用了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该案无效裁定认为,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腾讯公司)提交的和讯网、新浪财经、中国财经网、中国新闻社等媒介报道,可证明申请人(腾讯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先公开使用“QQ”商标,争议商标与之高度相近。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8、9、11、32、33、35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86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2438136号“杨小匠”商标、第45755515号“ST”商标、第49613438号“艾斯姆”商标、第46941616号“易格斯”商标、第44176749A号“ACE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部分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被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差甚远,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售卖其注册申请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注册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或意欲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QQ商标的知名度已经没有什么特别需要讨论的内容了。作为中国互联网知名的品牌之一,QQ二十年来一直活跃,今天依然被新一代的00后所喜欢。这里讨论的是,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为什么初步审查、异议审查和无效宣告案件中,会有不一样的结论呢?

        我理解应该是认知不同所致。认知不同大概是商标行业里最没有办法克服的困惑了,也是商标案件很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知道这么多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在努力地统一标准,但人人都有自己的独立认知,哪能那么容易就统一了呢?

        在目前认知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最好的选择就是积极用好法律给予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如上述案件,异议程序没有得到支持,腾讯公司继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终于维护了自身权益。

        我是认同无效裁定结论的。在QQ如此知名的情形下,在如今一家企业常常多个行业经营的商业形态下,在许可、联名经营成为品牌营销的重要形式下,“QQQ”商标和“QQOQQ”商标的存在显然会让公众误以为是和QQ有所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不在前面的初步审查、异议审理程序中就直接不予“QQQ”  商标核准注册呢?所有的审查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当然可以不断追求完美。在初步审查和异议程序中,也有很多案件是保护了腾讯公司的在先权利的。比如这件第59336343号“MR·QQ”商标就在腾讯公司提出异议,不予注册。

        我和很多朋友谈起过这个话题,大家都希望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该力度更强,特别是对于臆造性的驰名商标,如腾讯、QQ、华为、格力这样的商标,只要他人商标中包含相同的文字,在初审程序中就应该驳回申请。

        当然,所有人更期望的是审查审理标准更加统一。但在不可避免地出现分歧的时候,建议企业还是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努力维权。
我们要相信法律向善。诚信者,终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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