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可取——第44515375 号“镇罗营”商标无效宣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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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 |
01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科创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林洁 争议商标:镇罗营 指定使用商品:第31 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酿酒麦芽;蘑菇繁殖菌;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梨;新鲜苹果”。 申请人主要理由:以被申请人并非来自镇罗营镇以及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多件与其他乡镇名称相近似的商标为主要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百度百科关于镇罗营镇的介绍; 2. 网络媒体上关于镇罗营镇举办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 3.“镇罗营”品牌农副产品的使用材料; 4. 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列表。 02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一为,被申请人将镇名“镇罗营”注册使用在第31 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是否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镇罗营镇为北京市平谷区下辖镇,其镇名历史悠久,且该镇盛产板栗、红肖梨等果品。被申请人并非来自于镇罗营镇,却将镇名“镇罗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梨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本案的焦点问题二为,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情况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10 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三墩岛”“贺街古镇”“海丝首港”“硇洲岛”“曲樟”“熊岳河”“烟楼”“石门头”“小站营”“璋嘉”“步云桥”“西门江”“右江”“太姥山野枞”等商标。大多数商标与我国境内一些乡村、镇、河流、风景区等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03典型意义 《商标法》中的绝对理由涉及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其范围包括《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上述情形包括“该标志由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外的其他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本案争议商标即属于上述所指情形。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相关公众因对商品的产地产生错误认知而误认、误购,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规定,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多件与我国境内一些乡村、镇、河流、风景区等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首先,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合理出处,无法证明其是基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而申请注册。其次,本案涉及的乡村、镇、河流、风景区等名称属于公共资源,被申请人无合理理由将这些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其注册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制止。(杨嘉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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