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就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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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 |
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就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知识产权检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有何特点?数字检察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有何作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避风港规则”如何适用?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实行综合履职以来,首次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有何指导意义?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体制建设: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进入新阶段 问:这批指导性案例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请简要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开展情况。 答: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两年多以来,在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职能综合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进入新阶段。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最高检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制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对综合履职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办理流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会签多个协作文件,通过共享案件信息、联合督办重点案件、加强办案协作等方式,积极融入国家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二是大力推进专业化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是深化综合履职的基础。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省级检察院都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在部分办案数量较多的地市级检察院,以及部分重点基层检察院,也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开展综合履职。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官遴选、人才引进、同堂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知识产权检察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三是不断完善综合履职模式。今年初,最高检新增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适用率业务指标,引导转变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充分履职、融合发展。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涉及刑事案件2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件。周某某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上下联动,运用大数据模型筛查发现监督线索,统筹推进民事诉讼监督、刑事犯罪打击和诉源治理,一并监督纠正64件花型著作权虚假诉讼案,以诈骗罪起诉4人,建议有关部门撤销34件涉案版权登记,用综合履职强化综合司法保护。 案例特点:释放检察机关坚决惩治恶意诉讼的强烈信号 问:请介绍一下这批案例的主要特点? 答: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各地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综合履职成效逐步显现。我们从中选择具有指导意义和代表性的4个案例予以发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立足服务大局,突出保护重点。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中,立足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例如,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涉及芯片制造高新技术领域,通过精准惩治犯罪行为,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力度,以有力办案来保障公平竞争、激励守护创新,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 二是聚焦热点难点,注重价值引领。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恶意抢注、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环节和领域问题还较为突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当予以坚决惩治。例如,周某某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系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理的监督案件,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强烈信号和坚定决心。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密集出台与新旧法律衔接交织叠加,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促进司法标准和尺度统一。本批指导性案例力求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办案理念等方面,对办理同类案件能够发挥指导作用。例如,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明确,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后,未经许可通过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认定为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以二进制代码作为比对客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问:蒙娜丽莎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是最高检抗诉成功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请结合这个案例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特点。 答:知识产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特点主要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一是专业性强。不仅体现在类似专利审查、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判断、商业秘密鉴定等技术性问题,还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底层逻辑和裁判理念上。 二是程序交织叠加。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以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诉讼程序设置特点,知识产权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交叉情况突出,法律关系复杂,办理难度大。例如在商标类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既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继而提起行政诉讼,又因涉嫌侵犯该商标专用权面临民事诉讼,商标效力直接关系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结果。 三是社会关注度高。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办理此类案件需要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例如著作权人利益与邻接权人利益、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法律适用较为疑难。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条文本身具有一定原则性,需要结合案情具体把握,比如关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关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等。这就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需加强对类案的检索审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 上述特点在蒙娜丽莎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中均有体现。该案所涉蒙娜丽莎相关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当事人之间围绕蒙娜丽莎相关商标的注册,先后提起多个诉讼,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争议焦点涉及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具有较强专业性,需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大数据赋能: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重要路径 问:周某某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可以说是数字检察赋能知识产权法律监督的一个范例,请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数字检察战略有何重要意义? 答: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落实数字检察战略,通过大数据赋能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是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重要路径,很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提升知识产权法律监督办案质效的重要方式。当前知识产权领域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但仅仅通过个案分析研判很难发现其中的监督点。通过开展大数据法律检索、筛查、碰撞、分析,有助于迅速发现案件的异常点,同时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听证程序等相结合,进而精准锁定法律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周某某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正是有效运用了这些方式,发挥了事半功倍的功效。 第二,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是主动监督纠正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部分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件中,个案索赔和判赔金额可能并不高,当事人通过提起批量诉讼实现获利。被害人出于诉讼成本等考虑,有的选择庭外和解,败诉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也相对较少。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主动梳理发现这些隐藏的虚假诉讼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有力促进行业生态净化,以公平竞争激发市场动力、释放市场活力。 第三,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是凝聚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合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通过唤醒、盘活、打通各类数据,进行类案监督,在此基础上,推动主管部门诉源治理、系统治理。例如,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综合运用司法裁判、行政裁决、知产舆情等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某图片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的77个民事案件一并提出监督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扩展监督数据源,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法律监督模型,发掘培养法律加技术复合型人才,推动实现大数据赋能、诉源治理。 办案规则:明确“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 问:梁永平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问通过办理该案,检察机关明确了哪些办案规则? 答:对于翻译、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性质,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为类型,区分情况准确认定。以个人学习、欣赏或学校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为目的,为外文影视剧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但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的行为则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人人影视字幕组”在成立初期主要从事海外公开课程翻译工作,但自2018年起,以梁永平为首的运营团队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相关公司,专门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合法利益,并以接受“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销售拷贝含有未授权影视剧的移动硬盘等方式非法谋取巨额利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理该案,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要通过审查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等因素,准确予以认定。对于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要坚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对象分层分类予以处理,重点打击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的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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