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成语申请注册商标在审查中被驳回的情形

〖2023/5/28 1:35: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成语,是指汉语词汇中定型的词,众人皆说,成之于语,故称成语。由于言简意赅、指向明确  ,朗朗上口、内涵丰富  ,  使用广泛、耳熟能详,易记易看易传播,被一些市场主体选择申请注册为商标,成为商标领域一种奇特现象。比如指定使用在第  20  类金属家具等商品上的“龙飞凤舞”,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的“国色天香  ”,指定使用在第  36  类资本投资等服务项目上的“乘风破浪”……
实践中运用成语注册商标,不仅受限于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等问题,也包含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情况相对复杂,本文简要谈一谈运用成语注册商标在审查环节易被驳回的情形。

        第一种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七  )项  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如果使用的成语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夸大事实成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比如“货真价实”“价值连城”“物美价廉”“名列前茅”等。

        第二种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八  )项  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不良影响,是指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以下四个方面应引起注意:

        一是随意模仿篡改成语的文字构成。比如“有焙而来”和“有备而来”、“心满意竹”和“心满意足”、“析时如金”和“惜时如金”、“丰和日丽”和“风和日丽”、“美仑美奂”和“美轮美奂”、“小蹄大作”和“小题大作”、“食全食美”和“十全十美”,都是前者对成语固有的文字随意进行模仿篡改。这七件申请商标虽然借鉴成语的含义,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创造”,但由于对成语的使用不规范和滥用,容易影响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于规范成语的认知,是对成语固定用法的破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易产生不良影响。

        二是不规范书写成语中的汉字。包括缺少笔画、文字有缺失和含有自造字等不规范使用行为。《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将“不规范书写汉字”的商标明确列为禁止注册和使用的范畴,但也并非一概而论,有两种情况较为特殊。一种情况是书法体文字。主要指毛笔字中汉字的书写,因有极强的个人色彩和风格,不乏异体字、变造字甚至无法识别的汉字,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商标审查中会更多地从作品的层面而非文字的意义上去识别,一般不认定具有不良影响。还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书法艺术作品、手写字等,作为使用规范汉字的例外情形等。另一种情况是图形化文字。对成语中的文字进行艺术化设计,既凸显个性和美感,又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在不改变原汉字认知习惯情况下,通常也会允许申请进入正常审查程序。

        三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对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词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比如“吃喝玩乐”“花天酒地”“纸醉金迷”“情窦初开”等,表示消极低迷、荒淫腐化和极端奢侈、格调不高等意思。

        四是对政治产生不良影响。比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既是具有深刻历史渊源的成语,又是极富时代特征的政治语言,具有特定的政治内涵,用作商标使用易对政治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第三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如前所述,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需具备显著特征。成语具有特定含义及使用语境,在特定类别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上并不必然具备区分不同来源的作用,或是区分作用不够明显。比如用“厚德载物”“笃学不倦”“上善若水”“慈孝于行”“万事如意”“新年快乐”等常用成语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其意思是为人做事、治学修养、日常祝福等,缺乏商标显著特征,不予核准注册。还比如“五谷丰登”指定使用在谷物等商品上,仅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特征  ;“数不胜数”指定使用在剃须刀等商品上,容易被识别为商品的数量特点,单纯作为商标注册同样缺乏显著特征。

        总之,成语注册商标的审查,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会有不同的审查结论,就算是同一成语注册商标,每个案例也都有其特殊性,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判定。(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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