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认定是否要求相关公众相同?

〖2023/5/23 17:00: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3年3月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一起商标案件的判决(No.22-1213)中指出,涉案商品属于关联商品时,判断混淆可能性并不要求消费者相同,只要有足够重合即可。

        本案中,Oxiteno公司基于意图使用申请注册  “OXIPURITY”商标,涉及的商品包括数十种用于制药、兽医、香氛及化妆品等方面的化学制品。审查员驳回申请,  理由是与FMC公司注册使用在公、私用饮水供应系统使用的过氧化氢商品上的“OXYPURE”商标存在混淆可能。Oxiteno公司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认为,本案标记近似,涉案产品关联性较强,相关产品会进入相同的销售渠道,对应的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合,即使涉案消费者成熟审慎,还是有可能混淆。  

        Oxiteno继续上诉,主要理由就是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所涵盖的实际或潜在消费者其实并不相同,因此不会有混淆。联邦巡回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委员会的认定。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指出,根据Oxiteno产品的某个销售商提交的声明,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可能购买FMC公司的“OXYPURE”牌过氧化氢产品。FMC的宣传册也称,Oxiteno产品主要涉及的行业,它都有销售“OXYPURE”牌或其他牌子的过氧化氢产品。因此,两标记对应产品涉及的消费者至少有一部分是相同的。法院指出,在商品相关联时,混淆的可能性分析不需要实际或潜在的商品消费者相同,只需要有足够的重合即可。

        本栏目供稿: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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