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四十周年 | 那些关于商标的新闻

〖2023/5/23 8:3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我从1984  年开始在《经济日报》负责法治报道,编辑一个法治专版。

        当时《中国青年报》的一位记者找到我,说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想不想写一写?这位记者看上的事情都比较有意思,我当即答应可以安排采访。

        这就是浙江康恩贝集团的“前列康”商标问题。当时康恩贝集团还叫浙江兰溪云山制药厂。“前列康”商标使用的产品是一种花粉制品。这个产品当时是康恩贝的当家产品,在中国香港遇到了假冒。

        我写了一个比较长的报道,标题是《前列康现象面面观》。

        从此涉足商标,一发而不可收。

        这并不是我的第一篇关于商标的报道,在此之前,我已经写过“红梅”天线和金华火腿的商标纠纷。

        01、前列康与三九胃泰——药品移植与商标专用权

        “前列康”商标纠纷从表面上看是企业维权,背后却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因为牵涉到有关部门的权力之争。

        中国关于药品曾经有一个移植政策。

        一家企业研制成功了新的药品,其他企业可以无偿移植,无需经过原创企业许可,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即可。

        这种情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很正常,全国一盘棋。但是当时市场经济正在发展过程中,计划经济条件下很正常的事情,有点行不通了。药品的科研成果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最重要的财富,是生存和盈利的法宝,岂肯轻易让人共享?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绕开有关部门关于药品移植的规定,拥有药品科研成果的企业采取了一个高招,就是利用商标专用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企业把药品名称注册了商标,然后大做广告,通过广告使自己的产品广为人知,利用商标占领市场,使得移植企业即便是生产出来了相同的产品,也不为消费者所认可,在药品市场上没有地位。这种事情表面上是企业间的纠纷,深层次是部门间的权力之争。

        这类案件最有代表性的是南方制药厂的“三九胃泰”和康恩贝集团的“前列康”商标纠纷。

        这些事情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应该是很正常的,企业在合法的范畴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当时在有关部门的某些领导看来却不符合规矩,规定的行政权力怎么就让一个商标给架空了呢?那个有关药品移植的规定,不就废了吗?

        市场经济的力量毕竟是强大的。

        用商标对付药品移植的做法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成燎原之势。

        很快,不仅是研创新药的企业纷纷注册商标,老的名牌企业也侧重宣传自己的药品商标,保护自己的畅销产品。这样就造成移植药品的企业在市场上无利可图。

        我当时在《经济日报》上连续报道了“前列康”和“三九胃泰”的商标纠纷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之后专门组织了一个“全国首届药品商标研讨会”,出版了一本论文集。研讨会的重点,就是药品商标与药品名称问题。

        当时很多知名药品企业都积极参加了研讨会。如同仁堂、片仔癀、青春宝、21  金维他、康恩贝、三九胃泰,都汇聚到了研讨会上。一些知名的“洋品牌”,如施贵宝、西安杨森也参加了研讨会。

        为了维护药品移植的权威,有关部门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施加了很大压力,甚至以撤销药号相威胁。但是法院和商标管理部门没有支持有关部门的意见。当然争议还是很大。

        02、天坛家具商标之争——“两本账”产生的纠纷

        天坛家具是北京同类企业中的头牌。我熟悉这家企业,是因为报道过天坛家具的商标纠纷案。

        这是一个典型的商标“两本账”问题。这场纠纷轰动一时,因为很多知名品牌都有这个问题。

        有一个时期国家非常重视获取外汇,当时叫做出口创汇。

        当时的进出口贸易是由外贸公司垄断的,国家组织一切能够出口的产品外销,而所有生产企业的产品则都必须交给外贸公司出口,其本身没有外销产品的权利。出口创汇产品全部交给外贸公司,出口产品的商标也全部交给外贸公司掌握。

        这些商标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外贸公司从生产企业拿来使用,有的是外贸公司自己注册,有的多种产品使用同一个商标。

        这种现象相当普遍。茅台、五粮液、珠江桥酱油、幸福牌钢琴、长城风衣等等等等,都有这个问题。在商标方面存在严重的产权不明确现象。

        “商标两本账”几乎涉及所有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因为他们有出口创汇任务。外贸公司不仅拿走产品,同时也拿走商标,如果生产企业有商标的话。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是不可商量的事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逐渐宽松,生产企业获得了进出口的自主权。

        生产企业有了进出口自主权,出现了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的现象,有的生产企业使用与外贸公司相同的商标出口产品,而商标的归属又不明确,纠纷由此而生。

        生产企业自营产品出口,明显影响到外贸公司的利益。外贸公司认为,几十年来出口产品的商标都归自己使用,自然归自己所有。生产企业为了出口产品,有的给外贸公司缴纳商标使用费,有的自己重新注册了商标。

        但是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如果所涉及的商标为生产企业注册在先,则应该属生产企业所有。反之亦然,外贸公司注册在先的商标,归外贸公司所有。

        这样就使查找商标注册档案成了一件大事。

        天坛家具公司原来是北京的北郊木材厂,北京还有一个西郊木材厂。北郊木材厂兴旺发达,西郊木材厂后被北郊木材厂兼并。天坛家具公司的总经理孙乐新是一个非常能干的人,对于商标也很重视。天坛家具公司与外贸公司的供货关系结束后,天坛家具商标归天坛家具公司使用,但是外贸公司并没有放弃。

        外贸公司许可一家小家具厂使用这个商标,生产一种比较低档的凳子。天坛家具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这个小家具厂。天坛家具公司重视的,倒不是经济利益,而是认为自己的产品形象受到了损害。工商管理部门认定这家小家具厂侵害了天坛家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让天坛家具公司没有料到的是,外贸公司突然杀了出来,支持被工商管理部门判定侵权的企业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天坛家具商标归外贸公司所有。行政官司天坛家具公司一审败诉。

        这下气氛就紧张了。不仅涉及企业,还涉及工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提起了上诉。

        我对这个案子做了比较全面的调查,发现这个商标是生产企业设计注册的,使用也是生产企业在先。其实事情非常简单,把档案查出来就解决问题了。难得所有档案都保存得非常完好。

        根据调查材料,我在《经济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报道,捋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后来北京市中级法院改变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对于商标“两本账”纠纷,我不止写了一篇报道。我写过生产企业胜诉的案例,也做过外贸公司胜诉的报道。

        03、“杜康三国志”和“两口子打架”——商标的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商标法》是1982  年颁布,1983  年正式实施的,所有商标都必须按照注册在先的原则获得商标专用权。这就涉及企业的在先权利问题。

        如果是新注册商标,这样做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有些商标在此前已经注册和使用了。这些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是独家拥有,也没有矛盾,因为不违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原则。

        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的原因,存在着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的现象。

        在这个时候,如果一家企业抢先注册了这样的商标,则使其余的企业不能使用正在使用的商标,否则就侵犯了抢先注册企业的商标专用权。而这种现象,无疑损害了没有抢到商标的企业的在先权利。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多是知名度高的商标。

        譬如陕西的西凤酒,当时就有两个西凤酒厂。地方政府领导出面行政干预,将两个厂合并,避免了一场纠纷。安徽的口子酒也是两个厂共用一个“口子”商标,打得难解难分。人称“两口子打架”。

        这些名牌产品本来是一个企业生产,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扩大供给,分成了两个厂生产。现在根据商标法注册在先和排他性原则,商标只能归抢先注册的那家企业独占,没有办法不打架。

        当时经济发展迅猛,名酒十分紧俏,涉及巨额经济利益,矛盾很难解决。多家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大前门”香烟就有多个城市的多个企业生产。好像上海、天津、青岛都有“大前门”。

        而这个问题影响最大的,则是杜康酒商标的历史遗留问题。杜康酒历史并不悠久。杜康酒厂是文革中建立的,但问题是杜康酒厂在全国建了三家。河南两家,陕西一家,经济效益都不错。经济利益越大,打官司越来劲。据说两家杜康酒厂中的一家开订货会,另外一家开着汽车把来订货的业务员接到自己厂里去了,反正都是杜康,业务员也整不明白。

        三家杜康酒厂,据说一家在杜康的出生地,一家在杜康的安葬地,另外一家则是根据领导人指示建立的。都有来历。三家酒厂均成立于《商标法》颁布实施之前。

        如果按照注册在先的原则,杜康商标归抢先注册商标的企业独占使用,无疑不利于保护其他企业的在先权益,地方政府也不会赞成给地方经济造成损失。

        这场商标纠纷颇为吸引众人眼球,杜康本来名气就大,“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嘛。加上三家企业的大力广告宣传,更是沸沸扬扬。

        我当时和国家工商局一位干部合写了一篇报道,发表在《经济日报》上。报道如实介绍了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当然没有做岀谁是谁非的评论,文章用了一个中性的标题:《杜康三国志》。

        市场经济与法治道路是中国发展的正确选择。商标等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内在需求,从根本上不可或缺。在法治社会里,一些重要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往往通过案例表现出来。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商标事业的进退。而商标事业的发展,也往往成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反映。而商标纠纷案例,则成为一些标志性事件,我恰巧对这些事件做了一些记录。

        商标方面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解决,法律方面的完善与进步,都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中国商标事业的完善与进步,都无疑有赖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发展进程。

        写下这些文字谨作为我对商标事业发展时代的记录。(陶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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