栉风沐雨四十载 弦歌不辍寄知产——中国知识产权回顾与展望

〖2023/3/28 15:35: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197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师从佟柔教授攻民法学,后留校任教至今。他所做过的事也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两件事,一是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另一件是作为专家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但如果将他的人生画卷展开来看,却是一段艰难跋涉的心路历程。

    走上知识产权教学之路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刘春田有着深刻的理解。他认为知识产权源于解决知识分子地位问题。“我认为在工业化过程当中,解决知识分子的地位问题是极重要的一件事。西方先解决了,西方靠什么解决的呢,其实就是靠知识产权制度。我们过去认识不够清楚,往往把西方社会知识分子划入资产阶级的范畴,视为剥削者,这是不符合事实的的。知识分子要么是创造者,要么是劳动者,但是他们从来就不是剥削者。我们现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
  
    “所谓的工业化,就是大规模复制工农业产品的技术的实现,并且使这种技术产权化。复制对象以及复制的技术本身都是知识分子创造的成果。工业文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解决怎么复制和复制什么的问题。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如此,今天仍然是这个问题,社会再向前发展也还是这个问题。”
    
    “封建社会知识分子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主要依附于权、富、贵。在西方国家,通行的是“赞助”习惯。对知识分子,不管在文艺还是在其他方面就是“赞助”。在这种环境中,知识分子不可能有创作自由。而中国特殊一点,实行的是科举制度,“学而优则仕”。活字印刷技术虽在1000年以前发明,但没有全面工业化的条件,不可能出现近现代印刷产业。也不可能催生著作权法律制度。到了工业生产之后,知识分子创造活动不再依附于权、富、贵,与投资人和工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不再是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的法律变现,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称得上是知识分子,更准确的讲,是创造者获得经济独立的权利宪章。”

    在谈到自己是如何进入到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时,刘春田教授说,这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我学的是民法。有兴趣投身知识产权法领域,对那个东西感兴趣,是一种内在、本质的力量作用的结果,有它必然性。民法的理念、原则就是平等,不谋求特权。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出现了多元化,社会就有了活力,大家都想自由、富有,但须得之、取之有道。客观需要公平,希望有个好秩序。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在市场经济前提下,追求公平的制度。该制度有利于在公平秩序下的竟争。另外,它与创造有关。凡是与创造有关的事物,魅力无穷。选择这个东西也有偶然性,就是在那个时候知识产权法是个全新的领域,而自己对这个领域很敏感,在我看来,这个事情跟自己学的专业一回事,基因一样,所以选择了它。总之,这与内外因素、社会需要、个人机遇等都有关系。”
    
    将知识产权法引入教学课程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社会上大多数人尚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现在知识产权连拉车卖水的都知道,但在那时候知道这个概念的可谓是凤毛麟角。那时候我们法律系的老师,百十来人,知道知识产权概念的连三分之一都不到。”
  
    1985年,刘春田在中国第一个开设系统知识产权法课程。
  
    那一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写信给当时的国家教委领导,建议中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求,成立一个正规的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教育。为此,年尾国家教委召集北大、清华、人大、复旦、华中科技大、西安交大等六所院校的相关人士在清华大学开座谈会,想在北京建一个教学研究中心,在西北、华中、华东各建一个分中心,开始在中国高等教育中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1986年初,世界知识组织来了一批专家谈具体实施。改革开放伊始,人们还不太了解外部世界,一说到联合国的组织恨不得都像世界银行一样,认为很有钱。其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当时没有现在的条件,就是一个协调机构。后来听说没钱,有人积极性受到影响。我们不是为了钱才做这件事的。最终国家教委发了文件,由人民人民大学创建了这个专业。”
  
    “当时很多人并不看好这个,有些人试了试又放弃了,但是我们是看准了就做下来了。人大是国内知识产权教育的奠基者,是第一家,是开拓者。多年来,我们培养了最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全国各地实务的,立法的,司法的,高校教师,很多都是我们这培养出来的。”
  
    “最初没有教材,授课的内容主要靠外来的资料。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对我们有很大帮助。民事权利这一章又确实有知识产权这一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都涉及到了。这个从立法角度格局就定下来了,它是民事权,财产权。我们讲课也好,研究也好,就是用民法的原则、制度、思想来解释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推动者
  
    教学是刘春田坚持一辈子的事,他的学生很多已经成为知名的律师、企业的骨干。而除了教学,他还见证并参与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很多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
  
    说到这一点,不能不提及那段有关“著作权”与“版权”之争的故事。
  
    1989年12月24日国务院将著作权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审议著作权法草案。因对法律条款争议较大,第十一次会议未获通过。随后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十四、十五次会议上都进行了审议。其间经过有关方面反复磋商,多次修改,著作权法草案终于在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在著作权法起草阶段,最初一直叫版权法草案,直到后来才改名为著作权法草案。这一更名的背后,同样有一个曲折而有趣的过程。
  
    刘春田回忆说,为法律名称而争论,至今不休者,唯著作权法一例。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起草中当时有两种观点,一些人主张用版权,一些人主张用著作权,形成了立场分明的两种意见。双方为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分别发表了文章阐述各自的观点。刘春田教授、版权专家刘波林先生是主张使用著作权的学者,已故的另一位知识产权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郑成思研究员则属于主张用版权的一派。
  
    “我和郑老师的关系非常好,是很熟很熟的朋友,但观点不一样。在讨论法律名称时时,我和郑老师各执一词。我在《光明日报》上写文章,阐述这个法应该叫著作权法比较好,郑老师在《法制日报》上发表文章,说是应该叫版权法。”
  
    刘春田介绍,中国古代汉语中并无版权概念。版权一词最初是日本人对英文“Copyright”的直译。因为很多人最初对版权知识的了解,都是从英美获得的资料中得来的,因此这些人都认为应当用版权。他们认为,版权是国际通用语,如《世界版权公约》就采用版权一词。
  
    “我认为,在中国使用版权一词并不合适。版权容易使人误解为出版者的权利,而称著作权法完全没有误解的可能。事实上,在中国,版权、著作权两个称谓均来自日本。日本先用版权,后改为著作权,沿用至今。我国从清朝到民国时期,历史上有过三部法律均称著作权法。台湾地区现在还用著作权法,新中国用著作权一词既是历史的延续,也有利于海峡两岸沟通与交流。”
  
    在起草法律草案的初期,一直叫版权法(草案)。有一次会上,刘春田半开玩笑地建议,搞了20多稿,一直叫版权法,是否可以试一试,用一次著作权法,就这一次,如果征求意见时,大家都反对,认为是胡闹,哪怕下次再改回来,也可以留下一个记录,免得以后有人不死心,再犯同样错误。该提议得到国务院法制局贾明如、李建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何山等人的支持。结果,更名为著作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本向各界发出后,引起的反响非常强烈。“原来叫版权法的时候,很多人以为是出版界的事,很少人关心。看到这次的著作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的影响很大,很多人纷纷表示,终于要有一部保护我们作者权利的法律了。”
  
    有个会上甚至还闹出了笑话。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会上表示,这部著作权法(草案)不错,之前不是还有一部版权法(草案)吗,可以放在一起审议嘛!
  
    著作权法的名字就这样被保留了下来,但是不同意见并没有统一。在草案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名称问题仍然讨论不休。刘春田回忆,当时主持立法工作的王汉斌找到著名法学家江平,说这部法都快通过了,但名称还有争议,你是真正的专家,你说说该叫什么名字?江平出于慎重起见,决定找几位知识产权专家征求意见。刘春田向江平老师分析了两个称谓的短长和两种意见的理由,主张用著作权法为宜。
  
    最后,这部法律定名为著作权法。但在第五十一条却做出了这样的定义:“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刘春田认为这显然是一个妥协条款。
  
    “我主张称著作权法,是因为历史上版权和著作权的内涵不同。但是无论如何,不要同时叫两个名,如果最后决定叫版权法,就不要再叫著作权法。两个名称容易造成混乱。因为法律不是天书,就是要简单、明白、通俗,不能让人产生歧义。有人甚至提出称著作权既拗口、又啰嗦,版权既上口、又省字。甚至做了统计,用版权一共可以节省多少字。众所周知,法律文件往往比较啰嗦,不像文学那么活泼、简捷,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它需要把话‘说死’,如果多用几个字把话说清,而免得日后大家打官司的话,人们宁可啰嗦。在一部法律文件中,一个法却称两个不同的名字,已经把水弄混,不得已再用大量的口舌和文字篇幅解释二者的关系,实在是立法的失败。遇到实践,就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我们说到立法,立法是最尖端的。错了影响全局,所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这句话一点都不夸张。立法就是为天下人而立。司马迁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因为涉及的都是钱财,核心就是财富的问题。如果财富问题说不清楚,最后将会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所以学者千万不能义气用事,要以天下人为已任。”
  
    说到这里,刘春田坦承,他本人在参与起草著作权法的过程中也出现过严重的判断失误。当时郑成思坚持写入“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刘春田反对这样写,后来反对“成功”,删除了这一条。随着社会上盗版活动的日益猖獗,使他意识到了此条的重要性。数年后,在相关的补充法规中这一内容被重点纳入进来。(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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