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07 受让“成功”商标,登记“成功”商号,为什么使用“成功足迹”依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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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 |
    商号与商标是关系亲密又各自独立的商业标识。很多企业的商号和商标使用同一标识,如华为、腾讯、同仁堂等等。商号权和商标权分别由不同部门予以授权,本应各安其所,但在实践中纠纷频发。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规范使用商标或者商号,引起市场混淆,就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2021)沪73民终738号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成功科技公司(被告)在其关联公司丰丽公司从A公司处受让“成功”商标后登记“成功”字号,鉴于成功科技公司与A公司系独立的主体,并不存在企业并购等法律关系,故成功科技公司虽后续受让获得“成功”商标,但在他人对“成功”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成功科技公司则无权基于“成功”商标而使用“成功”字号。香港成功公司(原告)成立于1997年8月,成立之初即开始在我国境内市场销售幕墙板等产品,至成功科技公司成立时,香港成功公司的“成功”字号已在相关市场具备一定影响。成功科技公司与香港成功公司系同业竞争者,其登记并使用“成功”字号时,对香港成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成功”字号应属明知;成功科技公司称其基于从A公司受让的“成功”商标而使用“成功”字号,而A公司曾系香港成功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开展业务的关联公司之一,可见成功科技公司对香港成功公司确属明知。据此,成功科技公司存在明显的攀附香港成功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其将“成功”登记为字号并在相同行业的经营中予以使用的行为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间的关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成功科技公司在宣传册、网页上使用“成功使命”“成功足迹”等的行为,根据其使用语境,此处的“成功”指代的是成功科技公司。如前所述,“成功”系香港成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成功科技公司虽经受让取得“成功”商标权,但其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让,不应侵害香港成功公司的合法权益。且成功科技公司受让的2个“成功”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也并不包括其实际经营及在宣传册、网页上宣传的商品。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同。     这个案件有意思之处在于,被告成功科技公司既有登记的“成功”字号,也有受让的“成功”商标,但其部分使用行为依然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只有一个,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傍靠了香港成功公司的声誉,且确实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给香港成功公司带来损害。          显然使用行为的主观故意在案件性质认定上起到重要作用。本案同时还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法院认定成功科技公司未经香港成功公司许可,将香港成功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印制于其宣传册,并将该宣传册电子版本上载于网络,其行为构成对香港成功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著作权侵权成立又印证了成功科技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也顺理成章。     另一个问题是,在商号和商标的标识相同情况下,有时确实不好区分哪些行为是商号的使用,哪些行为是商标的使用。本案中,法院亦认为成功科技公司在经营场所、宣传册、网页等处单独使用“成功”标识的行为系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张月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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