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七天 云游京知 | 著作权保护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熠熠生光

〖2022/10/3 14:35: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知产北京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编者按:9月28日下午3点,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策划的“非凡十年看法院”系列直播第二场——“走进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 听法官讲‘守护创新’那些事”准时开播。本场直播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办。

    恰逢国庆节来临之际,“知产北京”特别策划“国庆七天 云游京知”栏目,带你走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听法官讲“守护创新”那些事。

    主持人麦芽:和刚才我们所在的中法庭不同,现在您来到的是“传说中”的互联网法庭。这里没有原、被告席,而是通过几块大屏幕实现“人在家中坐,庭在云端审”的线上庭审。疫情期间,为配合抗疫需求,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各地法院纷纷推进线上庭审的信息化建设,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早在2018年就率先建立了“互联网法庭”,当事人通过法院发送的短信编码,登录“云法庭”,可以足不出户参与完成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开庭审理等各项庭审程序,非常高效、便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早建设互联网法庭,是为了配合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上诉的相关二审案件,此类案件以著作权纠纷为主。夏法官,请您先整体介绍一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审判的整体情况吧。

    夏旭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高度重视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与研判,始终牢记以公正的审判激励创新,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审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比如中国音乐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首例云服务器存储侵权案,俏花旦杂技作品侵权案、还有如西虹市首富、芈月传等影视作品被诉侵权案等等。这些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和界定权利边界,加大对文化创作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水平,我们还发布了体育赛事转播侵权案等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行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此外,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审理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8月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对帮助当事人充分举证、统一裁判尺度具有积极意义。

    主持人麦芽:提到著作权纠纷,近年来在影视行业是日渐增多,尤其是剧本抄袭问题,往往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比如电影《西虹市首富》剧本抄袭案,下面请夏旭法官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吧。

    夏旭法官:2018年电影《西虹市首富》上映,位列当年中国电影票房总榜第四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9年,编剧王女士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电影《西虹市首富》的编剧、出品方等起诉至法院。王女士认为,电影《西虹市首富》抄袭了她创作的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但被告却认为,《西虹市首富》系改编自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而这部《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上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西虹市首富》与《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之间仅为思想、场景上相同,在作品的具体上表达并不相同。并且,涉案剧本并未公开发表,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不成立,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年3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4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直播持续了两个多小时,1300余万网友在线观看,当天该庭审话题也冲上了微博热搜榜首,这也是我们司法公开的体现。二审开庭审理中,双方围绕着六被上诉人是否接触了王女士的作品以及双方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

    2021年9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麦芽:那么咱们法官是如何判断一部影视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呢?
    
    夏旭法官:著作权法允许巧合创作,也就是允许不同作者对相同题材有相似表达,只要该作者系各自独立完成的创作。因此,对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其实是一种法律推定。那么,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主持人麦芽:能具体解释一下接触实质性相似吗?

    夏旭法官:接触就是指,在后作品的创作者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能推定接触过。直接接触我举个例子,就是比如我把我的作品通过邮箱和微信发给了你,这个过程有留痕,推定接触我再举个例子,比如我把我的作品公开发表了,这个作品就处于一种公众可获得的状态。实质性相似是指内容表达的相似。这个判断方法是要结合这两个要素的关系综合判断。也就是直接接触或接触可能性较高时,对实质性相似的要求相对较低,那么,如果接触可能性较低时,对实质性相似要求就较高,甚至要达到足以排除巧合创作的可能性,比如存在相同错误,这种时候才足以认定侵权成立。对这个判断原则,一二审没有分歧。

    主持人麦芽:那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上有什么不同之处吗?

    夏旭法官:一、二审法院在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分歧。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而保护的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达,但实践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并不泾渭分明,需要结合各个创作元素进行综合分析。一审法院认为,两作品的相似之处均为思想层面,不构成表达相似。但二审法院经比对则认为,有两处相似可以落入表达层面,但最终二审法院也没有认定侵权成立的原因就在于接触这个要件。本案缺乏被上诉人一方直接接触过王女士剧本的证据,而王女士的剧本也没有公开发表过,在这种情况下,不足以排除双方独立创作的可能,所以侵权主张难以成立。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主持人麦芽:作为剧本作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防止他人“洗稿”、抄袭呢?

    夏旭法官:作为剧本的作者,首先,要提高原创意识,在创作过程中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其次,在权属方面,可以通过公开发表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来表明作者的身份。第三,在与他人就剧本进行磋商等活动中,注意留存接触方面的证据,提高相应的维权意识。最后,如果发现作品被侵权,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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