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保护标准,破解地标维权难题

〖2022/9/29 10:0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为进一步推进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南京师范大学于近日举办“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高端论坛,来自产学研界的众多嘉宾围绕地理标志产业化发展、地理标志保护等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论坛旨在提高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建立一个高水平的交流平台,汇聚各方资源,探讨地理标志保护等热点问题,从而不断提升我国地理标志理论与实践研究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马晓燕表示。


  促进产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核准程序不断优化,对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办公室副主任孙玲玲表示,农产品地理标志助推乡村经济发展,首先要坚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色核心价值,其次要以服务全产业链发展为总体思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稳定可持续的长效发展机制。


  中华商标协会地理标志分会会长杨永岗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是数量少、品质优、价值高。一种产品申请地理标志,要求有特定的环境和品质,而特定的环境和品质之间还要求有因果关系,因此申请地理标志并不容易。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是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管控,要让地理标志能真正为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针对地理标志产业化发展,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吴小韧在会上分享了运用地域地标精准扶贫的宁德经验:党政高度重视是做好地理标志工作的核心动力;市场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是做好地理标志工作的基础;规范管理是做好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工作的必要前提;强化行政保护是做好地理标志工作的有效保障;龙头企业带动是做好地理标志工作的关键所在;注重宣传推广是做好地理标志工作的重要推手。


  西南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主任曾德国表示,在目前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中,存在机构众多、业务没有融合好等问题。在主体方面,产业协会是地理标志的申请者,是权利人,但生产经营者才是使用者、获利者,中间存在权利义务不一致的问题。在宣传方面,建议可以把地理标志概念通俗化,例如将概念宣传为土特产中的精品,具有数量少、品质优等特点。在曾德国看来,地理标志立法要注意公权和私权的边界关系。


  探讨保护路径


  今年上半年,“潼关肉夹馍事件”引发了大众关于地理标志如何保护的讨论。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艳芳表示,地理标志助力乡村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地理标志权利人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更需要从源头上规范地理标志的保护。只有真正符合地理标志授权条件的商品,才能够获得授权,权利人要避免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商品进行授权,造成对品质的伤害。


  地理标志侵权标准如何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地理标志权利人维权中感到困惑的问题。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认为,在侵权要件上,“二要件说”更加合理;在举证责任上,以舟山水产协会的相关案例为例,由原告举证证明产品的品质,被告举证证明产地的来源比较妥当合理;在处理权利冲突原则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等均应适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丽认为,地理标志保护应正确认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与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一般商标之间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地名的地理意义和商标意义的孰大孰小,这是判断使用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地名的重要标准。地名的意义越强,商标的知名度就越小,符合正当使用条件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地名的使用仅仅是用于表明商品的产地、地理的位置,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的,这种方式可以判断为合理使用。对地理标志的商标的保护应该更严格,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对这种特殊商标中地名的保护。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指出,地理标志与产品及产地的关联性是其核心要素,地理标志更多体现的是地方特色产品,其与商标的差异体现为识别性本身的范围以及主体。现阶段理论与实务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是侵权判定标准,目前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指向的是商品来源,这也是与普通商标最重要的差别。业界对于地理标志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以统一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和范围,使地理标志真正发挥作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宋健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应该秉持动态保护的原则,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力度与其驰名程度相关,取决于其本身的影响力。在类似案件中,对于重大的、有影响力的地理标志纠纷,司法裁判的导向应该是鼓励地理标志做大做强。(记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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