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全额判赔1999999元!长期放任既有侵权行为存续构成恶意重复侵权

〖2022/8/13 9:4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知产宝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裁判要旨

    互联网环境下,对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履行期限,应根据侵权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对于发布视频等互联网形式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在也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删除视频、断开链接等方式彻底停止侵权行为,从而全面履行判决义务。侵权人长期放任既有侵权行为存续的,权利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追究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已有侵权行为的放任应认定为构成重复侵权,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在判决赔偿金额时应对此进行充分考量。

    裁判文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22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T5673室。

    法定代表人: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长征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凌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D栋20楼。

    法定代表人:朱骁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言,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腰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凌云与被上诉人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睿健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睿健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涉案被控侵权行为、视频发布时间大部分发生在睿健公司涉案商标获得授权之前,在先使用行为不能被在后的商标权进行规制;且本案中的行为并非新的侵权行为,在前案中已经审理,本案不应重复审理;2、时代公司及凌云未实施侵权行为。时代公司仅为www.fit-time.com网站域名所有人,具体由小腰公司进行运营,故时代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凌云发布视频系职务行为,即使构成侵权,责任应由小腰公司承担;3、睿健公司明确对www.fit-time.com的使用不主张权利,因此对视频、图片、文字描述中使用www.fit-time.com的行为不应当再予以评判;且小腰公司使用fittime是描述服务类型的指示性适用,而非商标标识性适用,小腰公司使用的文字与睿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不近似,类别也不同,不会导致混淆,睿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造成混淆;4、一审判决金额过高。小腰公司在前案生效后积极履行义务,获得了睿健公司的认可,三上诉人主观上仅为疏忽大意而非故意,更非恶意;与前案的侵权行为相比,本案行为显著轻微,时间较短,且已停止侵权,故不应处以高额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睿健公司辩称:1、上诉人在前案判决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又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故本案并非一事不再理的情形;2、睿健公司在前案审理中并未发现如爱奇艺、优酷等侵权渠道,前案的审理范围也并未包括这些行为。与前案相比,本案涉及的领域更多,主体亦有区别,本案中三上诉人相互联动配合,实现平台间的跳转或下载服务,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故在考虑赔偿金额时,应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一审判决金额并无过高;3、fittime系臆造词,具有天然的显著性,小腰公司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4、小腰公司并未主动履行前案判决,而是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才仅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一审原告诉称

    睿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1、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即刻运动official微信公众号、即刻减脂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号”中使用“fittime”字样;立即删除发布于即刻运动官网、搜狐视频、新浪微博、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网、即刻运动手机应用软件、即刻运动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即刻减脂微信公众号、即刻运动official微信公众号、小腰瘦身舞电视应用、即刻运动电视应用的名称或者内容中带有“fittime”、“It’sfittime”等字样的视频、文章、广告、图片、文字介绍;2、共同向睿健公司赔偿商标侵权损失1999999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4534元、律师费30000元);3、在全国性报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中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前案审理及执行情况

    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睿健公司与小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中一审法院查明小腰公司使用“fittime”的事实如下:1、域名“fit-time.com”注册人为凌霞,在小腰公司成立后由小腰公司实际运营;2、小腰公司运营美国FitTime有限责任公司新浪微博名称为“FitTime时代健身”,小腰公司新浪微博“FitTime即刻运动”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微博页面中提供的友情链接“FitTime官网”进入“FitTime即刻运动”网站首页多处使用“FitTime”;3、小腰公司微信公众号搜索名称为“fittimenow”,相关小程序为“FitTime即刻运动”,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4、名称为“FitTime-即刻运动”的iOS版手机应用软件以及名称为“FitTime”的安卓版手机应用软件,该两个版本的手机应用软件《用户协议》以“FitTime”自称。一审法院据此作出(2017)苏021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一、小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小腰公司赔偿睿健公司80万元;三、小腰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驳回睿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小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苏02民终40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将执行款810789元发放至睿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权利及主体情况

    睿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朱骁潇,系有限责任公司。第18338782号“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即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注册日期2019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第16358304号“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即电子桌面排版、在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注册日期2016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第16358306号“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即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注册日期2018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第17777234号“FIT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注册日期2017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第11889326号“睿健时代 Fit Tim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T恤衫、运动衫、运动鞋等,注册日期2014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权人均为睿健公司。

    小腰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凌云,系有限责任公司。凌云,英文名Michael Yun Ling,于2014年1月17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设立FITTIME LCC,其系该公司股东及有权签字人。小腰公司与时代公司系关联公司。

    三、被控侵权行为

    1、www.fit-time.com

    www.fit-time.com网站所有人系时代公司。2020年4月23日,睿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崔雨潇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该网站,进入视频课程页面,浏览减肥燃脂、家庭健身、瑜伽系列、女生塑形、办公室健身等栏目视频,视频中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办公室健身视频中女性教练身穿小腰公司专门定制的带有“FitTime”字样的T恤衫;该网站的智能电视软件链接至“即刻运动”APP(下载4000000,更新2020/03/04,简介为“FitTime荣获2015年体育大学年度佳APP……FitTime的优势所有视频均有一流教练真人录制……下载手机版FitTime轻松同步你的训练记录……”,微博@FitTime即刻运动,微信公众号FitTimeNow,FitTime官网www.fit-time.com);FitTime减肥健身APP下载10000,更新2019/04/25。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1号公证书。

    2、凌云健身搜狐视频账号

    凌云健身搜狐视频账号注册人系凌云。2020年4月23日,睿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崔雨潇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搜狐视频网站,进入凌云健身页面,浏览Bosu球训练、悬挂训练、热身训练、健身营养课堂、基础体能训练、零基础瑜伽入门等栏目视频,视频中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推荐即刻运动APP下载并提供二维码。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2号公证书。

    3、即刻运动Official新浪微博

    即刻运动Official新浪微博系小腰公司官方微博,微博提供即刻运动APP下载并提供二维码以及即刻运动官网链接;2019年3月30日微博文章附图餐盘使用“FitTime”字样,2019年7月7月日微博文章“……添加小黑君微信×××ng”,其他文章也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3号公证书。

    4、爱奇艺

    “即刻运动健身干货”爱奇艺账号系由小腰公司运营,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凌云健身爱奇艺账号由凌云注册,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广告中宣传即刻运动新浪微博。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4号公证书。

    5、腾讯视频

    凌云健身腾讯视频账号系由凌云注册,介绍其身份“FitTime即刻运动创始人兼CEO”,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广告中宣传即刻运动新浪微博,并提供FitTime微信公众号以及APP下载的二维码。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5号公证书。

    6、优酷视频

    即刻运动Official优酷大鱼号系由小腰公司运营,主页提供视频1052个并称之为“FitTime”视频,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凌云健身优酷视频账号由凌云注册,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特别是在2019年10月29日视频名称中直接使用“FitTime”字样,并宣传“即刻运动”手机APP以及即刻运动新浪微博。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6号公证书。

    7、苹果手机iOS端APP应用程序

    即刻运动iOS端应用软件开发商系FitTime LLC,由小腰公司实际运营,打开该应用程序登录页面跳出“FitTime”字样,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该应用程序提供即刻运动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即刻运动Official新浪微博、凌云健身优酷视频、凌云健身腾讯视频的跳转链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7号公证书。

    8、微信公众号

    即刻运动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以及即刻运动微信小程序均系由小腰公司运营,该公众号文章及小程序视频中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8号公证书。

    即刻减脂微信公众号系由小腰公司运营,对应微信号×××rt使用“FitTime”字样,进入公众号欢迎页面显示“FitTime即刻减脂营”,推送的文章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并提供即刻运动APP下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79号公证书。

    即刻运动Official微信公众号系由小腰公司运营,对应微信号×××OW使用“FitTime”字样,公众号文章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并提供即刻运动APP下载,多篇文章网友留言处也将“fittime”称呼提供的相应服务。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380号公证书。

    9、电视应用程序

    小腰瘦身舞及即刻运动智能电视应用程序均系由小腰公司运营,提供的点播视频多处使用“FitTime”字样,并提供即刻运动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127号公证书。

    四、开支

    睿健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4534元。

    五、其他

    小腰公司内部沟通时,凌云于2018年11月28日已知晓订阅号和其他新媒体必须改名不得使用“FitTime”字样,并就相应部分内容进行更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聊天记录、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审法院认为: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FitTime”属臆造词,具备固有显著性,“FitTime”标识与睿健公司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睿健公司使用的“FitTime”标识具有特有性和知名度业经生效裁判确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中,小腰公司向相关公众提供健身服务时,非但并未在前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内彻底清除已使用的“FitTime”名称或者标识,还被商标注册人发现在视频网站、电视应用程序等新渠道、新途径甚至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案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继续使用“FitTime”字样,侵犯了睿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恶意重复侵权。时代公司系小腰公司的关联公司,凌云系小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者均存在关联关系。时代公司、凌云在各自运营的官方网站、视频网站账号上,通过相互跳转链接、提供二维码关注和端口下载的方式交互式宣传,彼此之间相互联动呼应,造成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强化与“FitTime”的关联,并最终指向小腰公司提供的健身服务,故三者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故睿健公司要求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睿健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酌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小腰公司主观攀附故意显著,其行为构成恶意重复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惩罚力度且在赔偿额上加以体现;时代公司、凌云与小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案商标的声誉、被告经营规模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也一并考虑,一审法院决定全额支持睿健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此外,前案中一审法院已判决小腰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小腰公司履行前案生效判决即可消除混淆等相应不良影响,故该案无需重复判决小腰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睿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积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是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该案在前案未涉及的领域以及未涉及的主体发现存在新的侵权行为,故不存在一案两诉的情况;睿健公司系商标注册人,有权提起该案诉讼;小腰公司对于“FitTime”的使用属标识性使用,业经生效裁判确认,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如前所述构成共同侵权不再赘述。因此,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均不予以采信。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立即停止侵害睿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案涉视频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应用程序等处使用“FitTime”字样;二、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睿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999999元;三、驳回睿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共同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睿健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认为一审裁判遗漏事实,具体为:一审判决未查明小腰公司已履行全部前案裁判内容,且获得睿健公司认可;未梳理www.fit-time.com的权利基础、侵权行为等;未查明涉案不同视频账号内的视频发布时间早于前案二审判决时间。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

    二审查明:

    (一)关于一审判决的执行情况

    2019年4月2日,一审法院执行结案笔录载明,执行员向睿健公司代理人询问其申请执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810789元,法院将该款项发放至睿健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对于该案执行睿健公司代理人表示“拿到钱就可以结案了”。一审法院于同日出具(2019)苏0214执758号结案通知书。2020年12月24日,睿健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民事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2017)苏021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中消除影响的内容。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2021)苏0214执24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关于睿健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类型

    睿健公司主张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于2019年1月21日之后新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凌云于2019年10月29日在其“凌云健身”优酷视频号中发布的视频名称中使用“fittime”;凌云在其“凌云健身”腾讯视频中介绍其身份“FitTime即刻运动创始人兼CEO”,其头像下方发布视频时间为2019年6月至12月;同时主张爱奇艺视频、优酷视频、苹果手机iOS端APP应用程序及其他一审查明的侵权行为系前案未涉及的侵权行为。

    (三)前案的相关认定

    (2018)苏02民终4002号民事判决认定:小腰公司在微博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APP名称上均使用了“FitTime”,在发布内容中称“FitTime”为其一款基于健身的互联网产品,甚至自称为“FitTime”。

    二审另查明,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凌霞系凌云同胞姐姐。

    二审听证中,当庭登录“即刻减脂”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标签“FT家族”中点击“下载FitTime”字样,跳出页面转至“即刻运动-减    肥健身计划”APP下载。

    二审法院认为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睿健公司涉案商标权;三、时代公司、凌云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四、本案的裁判金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前案中,当事人仅为小腰公司与睿健公司,而本案的当事人还包括时代公司、凌云;前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而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前案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故本案并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侵害了睿健公司涉案商标权。理由如下:

    第一,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大多发生在前案生效判决作出时间即2019年1月21日之前,故已在前案中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评价。对此本院认为,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虽然主张涉案视频发布时间早于前案判决生效时间,但并未举证证明其视频发布时间,而对于视频上传人来说,这种证据的提供应属于其能力范围中轻而易举的事宜,故其关于涉案视频时间早于前案生效判决作出时间即2019年1月21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前案审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为小腰公司在微博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APP名称上使用“FitTime”的行为,并未涉及多个主要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内容,与本案相比,范围显然小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因此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关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在前案中已被审查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认为被控侵权行为早于睿健公司第18338782号“FITTIME”商标的注册日期即2019年3月7日,故不能为在后的商标权所规制。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被控视频发布的确切时间;其次,在前案已对小腰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小腰公司显然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对“FitTime”字样的在先使用权利。在前案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睿健公司取得相应注册商标权后,小腰公司非但没有采取断开链接等形式删除被控侵权视频、APP,还采取发布新视频、跨平台进行发布等形式进一步使用“FitTime”字样,其行为当然构成对睿健公司相应商标权的侵害。

    第三,小腰公司认为其使用“FitTime”系描述服务类型的指示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对此本院认为,前案对于“FitTime”为臆造词,本质上缺乏可以描述性使用的特性已有了充分描述,本案对此不再赘述。小腰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时代公司、凌云均实施了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凌云系凌云健身腾讯视频账号、凌云健身优酷视频账号的注册人,其在2019年10月29日视频名称中直接使用“FitTime”字样,侵犯了睿健公司相应商标权。凌云作为小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前案判决小腰公司使用“FitTime”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使用其个人账号发布相应视频,对外介绍其身份“FitTime即刻运动创始人兼CEO”,将“FitTime”与小腰公司建立了指向关系,客观上增加了使用“FitTime”的方式方法,扩大了对小腰公司的宣传,其使用“FitTime”的行为显然与小腰公司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凌云与小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时代公司作为www.fit-time.com网站的所有人,在网站上综合性发布所有涉及“FitTime”的视频,并提供不同类型APP、社交媒体的下载、跳转链接,其行为侵害了睿健公司相应商标权。时代公司系小腰公司的关联公司,其与小腰公司关于网站代持、运营之间的分工系其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外部第三人睿健公司。综上,时代公司、凌云认为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理由如下: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小腰公司主观攀附故意显著,其行为构成恶意重复侵权,情节严重等情节,结合时代公司、凌云与小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从而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小腰公司主张其主动履行前案判决内容并获得睿健公司认可,其对于本案中的被控侵权行为仅是疏忽、遗漏,对此本院认为,从睿健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前案判决及本案诉讼发生的情况看,小腰公司称其获得睿健公司认可显然与事实不符。前案生效判决作出至本案一审公证保全时间相隔一年有余,小腰公司并未以迅速断开链接、整体性删除等方式清除存在侵权行为的视频,而是放任其继续存在,直至本案二审仍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下载FitTime”字样提供其APP下载,本案侵权方式更为隐蔽,侵权主体增加、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故一审法院全额支持睿健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凌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单甜甜

                                                                                                 审 判 员  酆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金纱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