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厨”撞上“彭厨” 侵权赔款8万

〖2022/7/20 9:0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近些年来,随着品牌效益的放大,大多数消费者对知名品牌更为认可。不少商家急功近利,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来谋取利益,当这些“李鬼”撞上了“李逵”又会发生什么呢?7月1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彭厨”告了“澎厨”

  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厨公司)是“彭厨”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数百家“彭厨”餐饮加盟店,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熟知。

  郴州市Y餐饮店未经许可,在其饭店招牌中突出使用“澎厨”字样以及与彭厨公司相同的宣传标语“一起分享澎友的味道”,并在门店内外装潢、桌椅、吊灯外部、纸巾盒、优惠券、碗筷等多种载体上使用与“彭厨”系列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彭厨公司认为,郴州市Y餐饮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本案涉及商标系服务类别,彭厨公司对“彭厨”系列注册商标独占使用,经其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标在国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熟知。

  而郴州市Y餐饮店未经彭厨公司许可,使用与“彭厨”字样高度近似的“澎厨”两字作为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并在门店宣传语、内外装潢、桌椅、吊灯外部、纸巾盒、优惠券、碗筷等多种载体上使用与“彭厨”系列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其行为足以让公众对该服务或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在无法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主审法官依据彭厨公司与其他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10万元/年的标准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扣除疫情影响的经营时间,双方协商确定侵权赔偿款为8万元。

  此次调解是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大政方针的缩影,实现了保市场主体与制裁侵权行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营者想要立身于市场并取得长远的发展,应该通过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品质来赢得市场,坚持诚信经营、创新发展,创造和擦亮自己的品牌,不要想着利用“搭便车”“傍名牌”来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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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侵权的损失难以确定,最高可判赔5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提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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