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侵权典型案例 7家企业被曝光

〖2022/3/16 8:5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消费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中国消费者报讯  为加强消费领域监管执法,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了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并于近日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天津红桥区科发源医疗美容诊所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天津红桥区科发源医疗美容诊所为获取在网络销售中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指使其工作人员在其淘宝平台阿里健康旗舰店中大量购买该诊所“14天优效止脱方案”和“AQ因子10支”两种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在下单后,由该诊所与电商平台进行核销确认、转账。在诊所收到资金后,发起退费申请,制造消费者取消植发服务假象,从而完成“网络刷单”。该诊所通过上述方法,开展虚假交易,虚构交易数量,形成极具吸引力的交易表象和宣传效果,误导消费者。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共实施网络刷单18笔,订单金额合计657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大众点评开设“天津现代和美妇产医院”店铺的大众点评评分,于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与天津美味智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美味福利社平台推广优化服务合同》,约定美味智汇组织人员填写虚假好评。当事人与美味智汇开展合作时,大众点评评分是2.97分,到2021年9月,大众点评评分是4.5分。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2021年1月29日和2021年5月14日分三次,每次4500元向美味智汇支付费用。当事人利用天津美味智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虚假评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天津美味智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天津美味智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为了帮助其他企业提升知名度和曝光度,通过微信群招募会员,向会员发放代金券等方式,邀请招募的会员到服务对象经营场所就餐或者接受服务,并组织招募的会员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在大众点评、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点评、朋友圈、笔记等宣传图文,提升服务对象的大众点评评分和曝光度。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天津市滨海新区来客烟酒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来客烟酒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及仓库衣柜暗门内储存大量用于销售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等知名品牌白酒。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多次以身体和肢体动作拒绝、阻挠执法人员对其衣柜暗门检查。经白酒厂家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侵权白酒予以查扣,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从不明来历的上门推销人员处以低于市场正规渠道的价格购进上述白酒在店内销售。经统计,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9765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5.天津市武清区照丰缘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1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NIKE”品牌运动鞋、“NIKE”品牌服装、“FILA”品牌服装、“ARC’TERYX”品牌服装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所委托鉴定工作人员当场鉴定,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从批发市场购进涉案侵权商品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涉案侵权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4859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730件、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天津融创景凯置业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景苑街与望月路交口处御河宸院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包含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5台。期间该公司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共抓拍收集人脸信息527036条,包括进出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及消费者,该公司为确定消费者来源渠道使用消费者信息747条;该公司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取得消费者的同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天津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1年7月份至2021年8月,在其营业场所新城泊阅项目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系统,期间,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共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907条,并对其中的89条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比对使用。该公司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取得消费者的同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坚持消费者至上理念,提高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加大执法力度,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核心工作来抓,不断促进消费环境的持续改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记者 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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