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构建统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新模式

〖2020/6/3 16:45: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推动了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体制的融合,明确了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统一监管保护的工作思路。但同时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现实问题也应该加以重视。例如,针对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协调及当出现对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滥用等问题时,如何建立快捷有效的反制手段和维权体系?当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如何开展?笔者认为,新时期,应构建统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才能更好地整合现有资源,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地理标志。

  统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有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概念具有一致性。从理论上看,地理标志的概念可以被商标的概念所容纳,以商标法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本质上是对地理标志属于商业标识类的基本遵循。可以认为,地理标志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获得显著性”,便于相关消费者识别,因而在注册时满足了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要件。

  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具有识别功能。商标的识别功能是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家,而地理标志用以识别地理标志产品的来源地。

  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具有特定品质的保障功能。商标的品质功能保障的是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一种稳定预期,也即商品的特定、稳定的质量特点。同样的,地理标志的内涵要求其天然具有“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一种独特品质的保障功能。

  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具有广告宣传功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围绕着商标来进行宣传,能够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获取到最重要的信息。而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名+商品通用名称”构成的,因而其宣传作用更为明显。

  此外,从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权利属性看,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呈现出“专有性”和“集体性”的一体两面性,两者无法分割。专有与分享是矛盾的,在很多场合下是不能共存的。但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必须强调两者的协调与并存,并以此作为地理标志权利构造的基础。

  一方面,地理标志具有一定区域内主体的“专有性”。在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下,一般由符合一定检测、监督和管理等条件的机构或协会提出申请,在申请保护地域范围内的任何加工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主体皆可使用该地理标志。对内而言,使用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外而言,保护区域范围外的主体绝对不可以使用,具有很强的地域垄断意义,“专有性”凸显。

  另一方面,地理标志属于一种“集体性权利”。由于地理标志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因而很容易发生“公地悲剧”现象,而这个特点可以通过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保护体系的运行而加以弥补。“公地悲剧”在地理标志领域具体表现为:一定区域内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的企业,都享有此项权利,企业之间不具有竞争性;每一家企业在使用该地理标志时,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同时收益具有非排他性。

  笔者认为,统一认定的保护模式是目前较为理想且贴近实际的一种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更为全面。统一认定保护为主的模式,侧重于“专有性”的保护,即权利主体利益的实现;同时,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统一于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下,也注重了“集体性”的监督管理、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在机构改革之后,商标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将是下一步的重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机构改革方案,按照便利申请、统一对外、加强保护的原则,进行职能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形成合力。

  对于地理标志产品,当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则会由于地理标志的集体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对于地理标志产业市场的质量检测和监控尤为重要。实务中,对于市场中出现的紧急状况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及时处理,在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快速高效的反馈和处理,以弥补司法体系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薄弱以及滞后性等不足。

  机构改革之后,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发生了新的直接的变化,统一认定的保护模式,在法律层面既有商标法的总括性规定,也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更加详细的规定,形成了法律位阶覆盖较为全面、规定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具体、力度更加严格的保护模式。因而,对于模式的选择,不能简单地按照传统思维选择,而应顺应地理标志保护实际的发展进程。

  统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有深远作用

  笔者认为统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具有制度上的互补优势,能够更全面保护地理标志。

  首先,有利于节省立法、执法资源和内化冲突。实践中在商标法下,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数量和增幅都是比较大的。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形式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可以将此前不同保护模式之下的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内化成商标法体系内部的冲突,方便权利冲突的解决,同时也能够保持商标法体制的完整性。

  其次,有利于节省执法资源。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形式进行保护,申请的主体需要证明自己具有一定的资质和管理条件,从而实现对地理标志的日常管理,这样,政府就不用投入额外的执行资源,从而节约了执法成本。

  第三,保护要素更为多元。统一认定保护模式下的构成要素更为广泛,还可包括商标保护体系中的图案、颜色和声音等要素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特色、地域特色等。越来越多的行业协会选择用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来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同时注重产品的地域特色和质量特色,这样更加生动形象,便于记忆和推广宣传,也有利于产品品质的提升。

  第四,有利于减少“公地悲剧”现象。地理标志象征质量与产品特色的作用比一般商标更为明显,因而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只会更加专业和严格。地理标志产品多为初级农产品,对于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培育工作、产品质量控制、产品溯源管理等多个领域比较熟悉和便利,管理效率更高。

  第五,有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初级农产品对于生态环境的依赖性较强,要想保持农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市场消费者的青睐,环境是首先要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以商标法保护为主导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也可利用地理标志的亲农性,实现其他政策目标或区域发展战略。如依托于地理标志产品,有利于加强产业互动,借助休闲农家乐旅游和历史文化旅游日益兴起的趋势,打造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总之,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的选择应更为慎重,立足当下进程,顺应发展趋势,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的保护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对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和管理。(王莲峰  张晓晴: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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