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件成功率来决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格,扯!

〖2020/6/1 8:27: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今天被朋友圈的上述这条消息刷屏,实在忍不住说几句。

    我是坚决支持整顿不良商标代理机构的,昨天还写文章揭露某种卑劣的手段《神操作!不知自己申请商标,不知自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看到这种提议更加伤心。坏的人本来就坏,我们会毫不动摇地态度鲜明地抑制他,抨击他,其后果其实是可预见的。但“好心人”提出个“坏主意”,有时可能会让某些人觉得有其“合理性”,就不知道会带来什么严重的后果。

    在我看来,这个以代理案件成功率来评价代理机构是否有资格的说法,实在是太扯了,完全没有法律基本常识。这种东西还被法律人刷圈,我真不知道这算高级黑还是低级红。

    推荐这位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江苏省委副主委、淮安市副市长王红红先去看一部剧《我们和恶的距离》,也不知她看得懂看不懂。不过,我还是要推荐,我相信绝大多数法律人是明白其中深意的。

    我理解这位委员的良好的出发点,“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低价陷阱、虚假服务等方式揽客,恶意侵吞市场,以致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出现了‘利润倒挂、诚信缺失’现象。”上面的这些现象确让人深恶痛绝,也应该制止,但评价标准不是代理案件的成功率,就像虐待孩子是绝对不可以的,但评价标准不是这个孩子是不是上了重点大学一样。

    诚信缺失与代理案件成功率,没有正相关。就算是怀着一百个诚信代理的案件,也可能会不成功。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一条没有规定申请人是否恶意申请,只要相同近似商标,就驳回在后商标申请。因为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要是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两件商标,就不允许共存于市场。换句话说,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即使是完全的善意的一方,也可能会面临案件失败的结局。

    而且,即使是“恶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法律服务人员重要的是依法进行提供服务,不是对这个行为做出最终合法或不合法的判断。判断合法与否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商标代理机构应对于那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不予帮助,但是在商标案件能否成功这个问题上,更多的案件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最后结果不过是有权利的说了算而已。

    不懂法律没关系,不懂法理也没关系,没有人天生就什么都懂,而且这份提议中满满的朴素的正义感也值得尊重。但作为这么隆重而正式的会议提案,先请个靠谱的法律专家把下关,似乎也是应该的。

    以成败论英雄的价值体系即使是在普通人的世界里,已经在慢慢地消解,现在却提出以案件成功来评判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资格,这简直让我无语到必须说两句的地步。不过,我大概不用担心这个建议被采纳,但看到这样的人物居然提出这样的建议,已经足以让我认识到普法还是值得做的。

    再一次找到了自己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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