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记酱骨”被擅用 权利人千里维权

〖2020/3/31 16:1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高院)审结了上诉人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东北王记酱骨)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下称长春王记酱骨头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海南东北王记酱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长春王记酱骨头馆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餐饮的选择会从质量、环境、品牌等多方面进行考量,而品牌更是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而且,交通的便利和发达的网络也使得餐饮行业的地域性限制越来越弱。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一方面要积极创建、维护好自己的品牌,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同他人的品牌拉开距离、避免侵权。

  餐馆有了“双胞胎”

  长春王记酱骨头馆注册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服务,其拥有第4025408号“王记酱骨头馆”图文商标,商标注册证上注明放弃“酱骨头馆”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

  海南东北王记酱骨注册成立于2017年1月19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酒店管理、酒店预订、汽车租赁。

  长春王记酱骨头馆诉称,其发现海南东北王记酱骨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王记酱骨”,并且登记成公司名称,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海南东北王记酱骨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对此,海南东北王记酱骨辩称,其经营范围与长春王记酱骨头馆的经营范围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海南东北王记酱骨使用东北王记酱骨字号,符合餐饮服务的常规做法,属于合理使用。双方分属不同地域经营,且已经加注了“海南东北”作为前缀,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上述两家餐馆的名称进行区分。此外,海南东北王记酱骨是经依法核准成立的市场主体,海南东北王记酱骨主观上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审法院判侵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虽然海南东北王记酱骨使用的“王记酱骨”字样与长春王记酱骨头馆注册商标文字及图案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王记”与“酱骨头馆”的组合在一起,让“王记”烹饪的酱骨明显区别于其他酱骨,海南东北王记酱骨使用“王记酱骨”标识与长春王记酱骨头馆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王记酱骨头馆”,同属于餐饮服务行业,属于近似的商标。海南东北王记酱骨在其经营的饭店大门上方牌匾、餐厅内使用的名牌、名片等相关物品均标有“王记酱骨”字样,属于突出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权利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致使他人对市场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长春王记酱骨头馆享有的第40254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在后注册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王记酱骨”字样,在“王记酱骨”文字前用方框注明“东北”,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海南一中院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经审理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王记酱骨头馆”注册商标于2010年被评为吉林省著名商标,在东北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海南东北王记酱骨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王记酱骨”字样,具有攀附长春王记酱骨头馆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打击了傍名牌侵权行为,还对餐饮市场的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推动和良好的示范作用。

  记者多次通过邮件联系被告,截至发稿时,其未予回复。

  未雨绸缪是关键

  “该案对相关餐饮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该有合理的品牌布局和商标申请策略。该案中原告的商标是组合商标,而且文字部分还包含了被放弃专用权的部分,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了两标识的近似性,但比对时还需要借助知名度、恶意等因素,如果原告提前合理布局申请相关商标,便不会如此被动。”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餐饮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因商标、字号引发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大量涌现,相关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影响了餐饮业的发展。那么,餐饮业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权风险?

  崔红建议,餐饮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一方面要积极创建自己的品牌、维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同他人的品牌拉开距离,降低侵权风险。“具体而言,在创建品牌和选择商号时,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商标检索、网络查询,以确保自己选定的品牌和商号同他人在先的商标不相同或近似。如有些词汇虽已被他人注册使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餐饮行业的服务特点,对这些词汇进行使用时应谨慎评估以确保使用‘合理’不超过必要的‘度’,避免侵权风险。”

  此外,餐饮企业在多元化经营时,针对餐饮相关的速食食品、餐具、原材料等,要提前进行品牌布局,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权利,要对自己的使用材料、证据进行有意识的收集、保存。(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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