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唱公司为“看见音乐”正名

〖2020/3/30 9:28: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因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看见音乐”被擅用,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欢唱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看见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看见公司停止侵犯欢唱公司第21686468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停止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驳回看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商标侵权

  欢唱公司创办“看见音乐”,开办看见音乐网站kanjian.com,上线“看见音乐”APP,提供音乐分享交流平台、版权管理和代理、歌曲宣传推广等服务。欢唱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看见音乐”注册商标,在第45类版权管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看见音乐”作为产品名称和网站名称,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看见公司于2015年10月成立,开展与欢唱公司业务相同的音乐版权管理和代理等业务,将“看见音乐”注册为其企业字号。2017年10月,看见公司注册kanjianyinyue.com域名,设立官网,在其官网、官方微博、微信中亦使用“看见音乐”标识。此外,由于看见公司使用了欢唱公司的网页和宣传文稿,一度引起公众混淆,欢唱公司因此多次被第三方用户投诉。

  欢唱公司认为,看见公司的上述行为引起公众混淆,具有攀附欢唱公司商誉的恶意,侵犯了欢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看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欢唱公司“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看见音乐”标识,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看见公司辩称,欢唱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申请时间是2016年10月26日,看见公司名称核准及设立时间均在先,依法拥有“看见音乐”的商号使用权,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存在恶意攀附的动机和目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侵权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其他经营者在从事与欢唱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与欢唱公司上述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看见公司以“看见音乐”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使用“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与欢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看见音乐”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看见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亦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浦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看见公司在其网站、微博中突出使用“看见音乐”等文字,系对其所提供的与音乐传播相关服务的宣传、展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所使用的文字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整体构成近似,足以造成公众混淆。虽然看见公司明确其使用“看见音乐”字样系基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其以该字号登记注册、使用相关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对相关标识的使用行为缺乏依据。因此,看见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在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杨浦法院一审判决看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欢唱公司第21686468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停止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看见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包括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看见公司与欢唱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看见公司实施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看见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间虽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但由于其企业名称的字号“看见音乐”与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在欢唱公司商标核准注册之后,看见公司如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容易导致混淆,仍构成对欢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之所以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系因此种对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已非完全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而是构成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意义上商标性使用。在案证据显示,看见公司在其网站、微博中脱离企业名称单独使用了“看见音乐”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看见公司与欢唱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关于看见公司的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是否需要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需综合考虑看见公司的主观恶意以及不停止使用企业字号所产生的市场混淆程度。首先,在看见公司申请注册企业名称之前,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已经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看见公司作为音乐行业的从业者,主观上不可能不知晓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名称,但仍将“看见音乐”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申请登记,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其次,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即使看见公司不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仍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产生。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了看见公司的上诉请求。(记者孙芳华 通讯员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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