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判决明确集体商标的使用问题

〖2020/3/18 9:0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2019年12月12日,欧盟法院作出C-143/19 P号判决,对集体商标的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案中,DGP公司(Der Grüne Punkt — 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 GmbH)申请并获准注册欧盟集体商标(见下图一),使用于第1-34类的相关商品以及多个类别的服务。该标记是为了使消费者和商家能够识别DGP回收系统中的包装以及使用这种包装的商品,并将它们与其他包装和商品区分开来。

    该商标在第1-34类所有商品上的注册被他人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撤销处支持撤销,只维持了商品本身就是“包装”的注册。DGP公司上诉,被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委员会认为消费者不会将有争议的商标视为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是把它看作包装可回收利用的符号。DGP公司继续上诉,认为该标志的使用人并不是“包装”的生产商,而是涉案商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这个标记标明的内容就是涉案商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参与了DGP回收系统,这会被相关公众认为是环保的良好行为,从而给相关商品赋予一种“无形的特征”。但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253/17)也没有支持DGP公司。

    欧盟法院经过审查,推翻了普通法院的判决。法院首先指出,与个体商标不同,集体商标表明该商品/服务来源于作为商标所有人的“集体”的成员,而不是该集体之外的其他人,集体商标向消费者表明的并不是产品来源者的身份,标明具体来源者是个体商标才有的功能。在判断集体商标的使用时,与个体商标相同,也要看是不是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能创造或是维持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影响。这需要考虑各种有关的因素,尤其是这种使用是不是相关经济部门对使用该商标创造或维持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一种保证,以及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相关市场特征,以及商标使用的规模和频率等。某些相关经济部门,比如食品、饮料等经常会产生包装垃圾。其生产商或销售商是否参与环保回收,也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进而影响使用该商标创造或维持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而普通法院并没有就此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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