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姓名可以用作商标吗?

〖2020/2/17 10:40: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一个商标看似仅由几个汉字、图形等要素组合而成,但是给消费者带来的心理认同感是无可替代的。公众人物因其对社会有较大影响力,在消费者心中有一定的公信力,使用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比较容易得到消费者的关注。因此,有的申请人认为,把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为商标,能够快速打开市场并在短期内提升商标品牌和企业的知名度,进而获得巨大的商业财富。于是用名人姓名特别是未经授权恶意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不良行为就频频出现了,甚至一些人将商标抢注作为发家致富的途径。敬汉卿是个短视频博主,在网上,他共有1400万粉丝,就在今年8月份,他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自出生就伴随自己22年的名字被别人注册了商标不说,更有甚者,对方要求敬汉卿及时整改更名,否则将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各大视频平台查封“敬汉卿”相关公众号。这件事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公众人物姓名究竟能否用作商标?

    一、姓名包括哪些形式

    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公民享有姓名权,公众人物姓名权同样受到保护,任何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使用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都可以定性为对公众人物姓名的盗用与假冒,以及对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的侵犯。

    二、有关姓名商标驳回案例解析

    在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商标由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构成,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应予以驳回。例如:

    1. 第4917486号“毛泽东”商标,申请人为盛焕华,指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该商标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驳回理由如下:

    毛泽东同志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他的姓名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 第29515131号“释永信”商标,申请人为谢立华,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驳回理由如下:

    释永信是现任嵩山少林寺方丈,该名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 第15219461号“冰心醉”商标,申请人为江西康盛景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该商标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驳回理由如下:

    冰心为著名作家谢婉莹的笔名,是我国第一代儿童文学作家,是著名的中国现代小说家、散文家、诗人、翻译家。“冰心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商标由行业专家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应予以驳回。例如:

    1. 第33342253号“顾景舟”商标,申请人为江新,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碗”等商品上。该商标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驳回理由如下:

    顾景舟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未经其授权,在陶瓷等手工艺品上使用其姓名注册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2. 第33342253号“成龙”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龙家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

    该标识中含“成龙 JACKIE CHAN”,成龙系文艺界知名人士,未经其本人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商标申请获得本人授权的可以核准。如:

    3. 第38070674号等15件“隔壁老樊”商标,第38065671号等15件“樊凯杰”商标,申请人为北京好听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类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

    经查,隔壁老樊,本名樊凯杰,中国内地唱作人,网红歌手,抖音粉丝850多万,微博粉丝量34万左右,该商标审查结论是:“要求申请人提供樊凯杰本人授权书”,后北京好听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回文取得了樊凯杰本人的授权,该商标最后予以初步审定。

    (三)有关烈士姓名的使用在今年又有了新的法律规定。2019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例如:

    1. 第34553087号“苏影”商标,申请人为台州市乾方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21类“茶具(餐具)”等商品上。该商标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苏影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姓名,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那么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所有与在中华英烈网上能查询到的烈士名称相同的申请都要驳回吗?下列情况是排除在外的,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存在商标名称与企业字号、法人姓名、股东姓名、申请人姓名相同等正当理由的,如无在先权利障碍,可予以初步审定;但商标名称与知名度较高的烈士姓名相同的除外。例如:

    2. 第35057334号“叶勋” 商标,申请人为上海初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项目上。

    经中华英烈网查询显示叶勋为烈士姓名,但经查,该公司股东之一名为叶勋。

    经会议讨论,该商标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无在先权利障碍,可予以初步审定。

    三、姓名商标在后续流程中的处理

    对于知名人士姓名被抢注,在商标审查后续程序中也有解决办法,《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姓名权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他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值得欣慰的是,文初提及的“敬汉卿”商标已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后续申请的“敬汉卿”也均被异议或直接驳回。任何人想通过抢注名人姓名,不劳而获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一个成熟的商标只有首先凝聚本企业的经营文化和商业信誉,拥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成为真正的知名商标。(魏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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