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战尘埃落定: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2020/1/7 8:5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历时两年多,备受关注“江小白”商标争夺战近日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做出裁定:“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江小白”商标争夺战
 
    围绕“江小白”商标争夺的双方是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和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

    2011年,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了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于年轻消费群体的白酒产品。随后,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和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津糖酒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签订了一份《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而“江小白”这个商标最早是2011年12月19日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公司)申请注册,当时的商标编号为第10325554号,2013年2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该商标又转让给江小白酒业。

    而“江小白”商标纠纷则爆发于2013年,当年3月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经协商终止合作。但在终止合作后,江津酒厂对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申请的“江小白”系列商标不断提起商标异议、异议复审。

    2016年,经江津酒厂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标无效。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2017年的一审中江小白公司获胜;但在随后到来的2018年二审中江小白公司又败诉,直到此次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院的终审判决显示,撤销2018年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争议核心为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一个看似简单的商标归属问题为何争议多年,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且判决结果一变再变?

    据了解,在该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资料显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而在该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终最高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最终法院判定“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对于此次法院的终审判决,江小白公司表示,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对知识产权的依法维护。“历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此事画上句号,也为我司专注于生产经营提供了有效保障”。(陈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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