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一个“网红”

〖2019/11/4 8:38: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互联网发展逐步成熟,引发了社交平台自媒体的风潮,从2015年至今,直播、短视频等形式成为自媒体内容创业的新热点,我们的生活中也随处可见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等自媒体内容;那么随之而来的则是因为自己所做内容受到粉丝们的喜爱,从而拥有一定数量粉丝和名气的“自媒体网红”。

    “我”就是这样一位在知名短视频APP里拥有大数量粉丝的“网红”,粉丝基数大,所发的短视频等内容点击率高、传播范围广,并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和相关平台来运营“我”的自媒体内容,忽然有一天,“我”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我”整改我的自媒体账号姓名,不得继续使用现有姓名去侵犯他们公司的权益,否则将会委托律师对“我”发出律师函进行索赔等一系列事宜。至此,我终于意识到一件一直忽略却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商标问题。自媒体网红可以说还是新兴产业,很多人也许在开始之前并没有想到自己的内容会产生一定影响,获得成功,同时也没有相关经验,等意识到商标有关的问题时,很可能已经晚了。在现在这个创作者可以自由的创造属于自己品牌或是内容的时代,一旦你的内容可以形成一定的规模,一定要及时的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

    那么此时此刻被告知侵权的“我”,应该怎么做呢?本来属于我自己的名字,却反过来要我不可以继续使用,我是否有办法来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呢?当然是可以的,这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1)当被抢注的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当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被抢注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并且当你所使用的名字为你真实有效姓名时,还可以行使“姓名权”,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姓名权”是应当予以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适用该条款对在先姓名予以保护不仅要求是在世自然人的姓名,而且要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导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在先姓名权人具有关联,从而可能会对在先姓名权造成损害,并且在先姓名权人已经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

    做“网红”,有光鲜亮丽的一面,也伴有一定的风险本“网红”温馨提示,做“网红”一定要学会保障好自己的权益,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在注册自媒体平台账号时,有必要及时对品牌商标及时注册,从前端防范侵权攀附行为,减少走后续法律途径的麻烦。(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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