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商标是不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019/5/8 8:58: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商标法又一次修改了。第四条增加了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而且明确第四条可以作为实体条款在商标审查、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适用。
   
    增加这一条的目的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等行为。我的态度是鼓掌,也坚定认为一定能实现这一目的。

    但心情很复杂,本能地想到这一条的适用对审查员提出了太大的挑战。审查员要怎样才能内心确信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呢?要知道,现实情况实在太复杂了。

    相信不仅审查员,大概现在所有的人和我一样,最希望看到的就是配套的解释,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什么样的行为不算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有很多种,也有多款法条规制,如第十五条规制代理人恶意抢注等,所以仅从看字面意思理解,第四条规制的仅是“不以使用为目的”这一种“恶意”的注册申请情形。这似乎表示“不以使用为目的”本身就是“恶意”的一种?

    如果这么理解的话,多少企业得睡不着觉啊,特别是那些注册了大量防御商标的企业。而事实是,目前的中国,越大的企业,做得越好的企业,对未来越是信心百倍的企业,注册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防御商标越多。

    善良地理解,在主商标正当使用的前提下注册申请的防御性商标当然不具有恶意。但善良从来不是商业的逻辑,目前注册商标本身的买卖如此兴旺,而人们在攫取高额利润的时候又格外聪明,如果某些人打着防御商标的名义,疯狂注册很多不相干的商标,似乎又不能说是正当。所以,防御商标如何认定?以企业的规模?商标申请的数量?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似乎都没法量化。

    本来,所谓防御性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是诚信经营的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得已采取的下下策。我也坚定相信本次修法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减轻企业注册所谓防御商标的沉重负担。但是,使用是个动态的行为,恶意是个主观的态度,怎么才能做到“精准杀敌”,又不伤及无辜?真的很难。

    而且,虽然大量的防御商标全部使用是不可能的,但也不能保证将来都不使用。腾讯本来是做即时通信的,现在金融支付做得风生水起,谁知道将来还会拓展到哪些领域?百度做搜索引擎起家,如今生产了汽车不说,也涉足了交通管理。而谁又能保证阿里巴巴将来不会把“阿里爷爷”也打造成个名牌?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连企业都不知道自己以后会做什么,审查员怎么知道?

    还有一些商标可能就是以使用为目的,但不打算马上使用,是以未来使用为目的的。梦想总是要有的,虽然现在只租了一个两平米的柜台卖低档化妆品,但理想就是开一家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工厂,而且还有连锁美容店,甚至连餐饮保健也做上,于是就注册申请了一堆商标,绝对以使用为目的,就是不知是三年内还是三十年后。好比一个士兵提前买了一套将军服,天天看着做梦,真没有恶意吧,万一梦想真的实现了呢?那么这个“不以使用为目的”中的“使用”,要不要设个年限?比如和三年不使用的规定衔接,也以三年为限?那三年不使用的规定的意义又何在?

    我也不是无缘无故地庸人自扰。上一次修法也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也真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更多新产生的问题不能解决。这一次如此干脆利落地就修了法,相信也会解决目前大量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问题。只是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定,如果不是以提交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明作为提前的话,就变成了一种仅仅对主观动机的判断。而知人知面难知心,不管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还是以君子之腹想小人之心,从来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正确。

    更何况善意本来就很难证明,而恶意又常常会打着善意的招牌。希望尽快对新法条的适用做出较为统一且明确的解释,让善良者安心,让恶意者收心,让审查员省心。

    希望这不仅仅是个希望。(张月梅)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