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典型案例 | 第26021616号“够格”商标被驳回

〖2019/5/6 8:2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一、基本案情

    第26021616号够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杭州够格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后以该标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8年6月19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二、决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够格”具有“符合一定的标准或条件”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质量特点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三项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在案件审理中,从法条逻辑关系及防止适用混乱目的出发,该三项在法律适用的优先级上具有一定的差别,即优先适用具有较为详细描述以及特殊指代情况的前两项,而不是“兜底条款”第三项。本案中,申请商标文字“够格”具有的含义并非为专门针对某一特殊商品特点的描述,而是对所有商品乃至服务都能够使用的描述词语,表面上看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三)项都可以。但本案在适用缺乏显著性条款时,考虑到能归为具体条款就不用兜底条款的这种优先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未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马君)

    本文内容摘选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愿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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