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meituan.com”商标案一审有果,三快公司获赔十万元

〖2019/4/17 13:03: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区法院)就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诉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美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美团公司登报消除影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

    据了解,三快公司系“美团点评”旗下企业。“美团点评”已于2018年在香港成功上市,是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三快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上门票、火车票销售代理,酒店订房服务等。域名为meituan.com的美团网站和美团手机客户端系三快公司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外卖、酒店住宿、火车票机票、景点门票、周边旅游等项目。

    2013年9月14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三快公司取得了第1097113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运输、商品包装、 船舶经纪、车库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旅行预订(截止)等,有效限期至2023年9月13日。

    三快公司起诉称,三快公司经营的美团网是国内最早的独立团购网站,后扩展到电影、酒店旅游、外卖配送等多个领域,是国内知名生活服务业电子商务平台,其中移动订房平台、酒店分销平台业务也在全国名列前茅,并连续多年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团公司未经三快公司许可,将“美团”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并将“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名称进行经营和宣传,侵害了三快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美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三快公司第109711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登报消除影响,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含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三快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美团公司辩称,三快公司注册的商标是中英文组合体,美团公司没有使用英文部分,也未突出“美团”二字,不侵害三快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美团公司经营的是旅游业务,三快公司经营的是餐饮业务,二者不具有竞争关系。美团公司使用“美团”作为企业字号系因美团公司主要经营美国旅行团业务,该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机关合法注册,使用规范,没有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快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的保护期内,三快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美团公司在微信小程序的名称及内容中,均完整、规范使用了企业名称,并未将企业字号“美团”突出使用,三快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美团公司存在其他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对三快公司主张美团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经查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日为2013年9月14日,美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原企业名称为北京懿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6年4月13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为国内国际的旅游业务。显然,涉案商标注册在先。根据三快公司提交的“美团网”自2010年至2015年之间所获得的各项荣誉,可以认定在美团公司注册登记之前,“美团”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美团公司经营的国内国际旅游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服务项目类似,也与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所含的景点门票,周边旅游项目构成类似。因此,法院认为,美团公司于2016年变更企业字号时,应当对2013年已注册登记的并具有较大市场知名度的涉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但美团公司却直接将涉案商标中主要的、具有识别性的呼叫部分“美团”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在旅游服务上使用,利用涉案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美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三快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故三快公司主张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美团公司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美团”字样,通过登报方式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2000元。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收到上诉请求。(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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