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案带来的多重思考

〖2018/10/23 16:15: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稻香村案日前再成媒体关注热点。这对公众厘清商品来源、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并无坏处,同时也带给我们很多思考。

    一
  
    相关案件表明,品牌是企业的生命。品牌凝聚商誉,商誉背后蕴含巨大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成为两家稻香村企业竞逐的焦点,而且持续时间长达10余年。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大众对品牌的认知感越来越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
  
    就个案来说,稻香村品牌标识到底归属于谁、双方该如何使用,还要结合商标注册制度、历史状况、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格局等因素来考虑。对裁判者来说,这确实是不小的难题。可以说,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基本角度,才能在保障公平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

    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先后判决,如果仅仅从结果上看,而不结合具体案情和商标的情况,公众很容易认为这是两份完全相抵触的判决,甚至认为是同案不同判,给人以司法地方保护的感觉。但是,实际上,这两份判决审理的对象是不同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侵犯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苏州工业园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侵犯苏稻公司第35299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然,两个案件中事实有交叉或者重叠。比如,双方都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结果也都对两家企业有重大影响。因此,两者实际上是有关联但又不同的判决。目前,两份判决都是一审判决,不排除在后续二审过程中还有改判的可能。也许,后续司法程序会实现认定和价值上的趋同,消除公众误解。

    三
  
    上述案件在法律层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思考的角度。
  
    苏稻公司受让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注册在“饼干、果子面包、糕点”上,北稻公司的稻香村手写体商标注册在“粽子、饺子、年糕”等商品上。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前者属于第3006类似群组,后者属于第3007类似群组,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并存。
  
    区分表是我国商标审查审理中非常重要的认定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重要的作用,对统一认定标准和提高行政效率作用巨大。但是,我们也看到,区分表是我国在国际商品分类表的基础上人为增加了一些划分标准而形成的,类似群组的划定本身即带有一定的主观局限,有可能脱离客观实际。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是否需要对此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值得我们思考。
  
    另外,行政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在民事侵权判决中如何适用和保持一致性,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由来已久,并且已经发生了多起诉讼,相关事实在生效的行政裁定中有过认定。比如,针对北稻公司注册的稻香村手写体商标、苏稻公司拥有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以及稻香村扇形商标三者之间近似性认定问题,民事判决的内在逻辑应该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定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不仅有损司法权威,也会导致公众混淆。

    四
  
    从企业层面来看,如果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发生冲突时及时避让,那么纠纷产生的可能性或严重程度就会小得多。所以,企业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时,应该高度注意与他人商标权利相规避和区分,否则既有可能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也有可能被别人搭了便车,陷入无休止的纠纷当中。
  
    我国目前有关商品类别区分的标准偏于硬化,同时也没有关于防御性商标注册的规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注意门类齐全,尽量避免少报漏报,以防范风险和后续法律纠纷的发生。另外,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应该尽量规范标准,做到与注册商标一致,宣传用语得当,以做到合法有效使用。

    五
  
    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事件还有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与文化因素有关。
  应该说,好的商标,尤其是从文化资源中提炼的品牌具有一些先天优势,更容易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可。但是,归根到底,品牌的商誉还是由产品或服务质量凝结而成的。
  
    对于苏稻公司和北稻公司来说,双方一方面应该共同努力,维护好文化资源,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和高度,在品牌上做到可区分、能区分,形成各自的品牌区分度和品牌价值;另一方面应该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形成各自拳头产品,由消费者自行选择,避免恶性竞争和不当宣传,由市场来决定企业发展。
  
    反之,如果双方只注重品牌包装推广,忽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的认知和感受,无休止进行诉讼,那么不仅会给企业增加成本,带来诉累,而且会对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粟晓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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