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香港注册的“JIXIANG”公司被诉商标侵权,法院调解,双方以5万元赔偿款达成和解

〖2018/10/22 16:3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三湘都市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近日,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状告湖南骏利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报10月22日讯  “仿冒产品出了问题,那消费者维权还是会找上我们。”近日,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状告湖南骏利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我们公司发现在长沙高桥、大汉等诸多建材市场,存在很多侵犯商标权的产品。”法庭上,吉祥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公司邀请长沙市星城公证处公证员一同来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装饰建材批发大市场,购得铝塑板复合板(闪银)三张,上面均印有“上海吉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
   
    “被告所售的铝塑板与我们企业的字号相似,保护膜上还印有‘SHANGHAI JIXIANG’拼音,与我们注册的‘JIXIANG’商标相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吉祥公司代理律师在庭上对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并表示湖南骏利虽在香港注册了类似其企业名的公司,但事实上没有运营,这已构成了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此,吉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禁止被告使用“JIXIANG”拼音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上,被告湖南骏利的代理律师辩称,被诉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有香港政府颁发的合法证书,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公司不存在制假、售假的情况。公司注册后,便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是合法的。法庭审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愿,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这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商业道德。”休庭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力夫对类似案件的特点进行了疏理。首先,原告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经营者;其次,作为厂家的被告通常是在香港注册,有近似企业名称的公司;其三,在香港设立的这个公司注册近似企业名称,没有合理的解释;最后,生产者或销售者利用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在内地生产或销售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从而达到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香港企业与原告存在关联。(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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