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滴滴”非彼“滴滴”

〖2018/9/13 10:4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日,山茶油销售企业福建省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国仕荟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这意味着该公司在针对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嘀嘀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一事上取得成功。
  
    国仕荟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主营业务为公司自有商标品牌的各类茶叶、海产品等地方土特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去年1月,在该公司申请注册的滴滴传情商标进入公告阶段时,北京嘀嘀公司提出了异议。
  
    北京嘀嘀公司认为,该公司旗下的移动互联网智能叫车系统“滴滴打车”软件已成为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全新的现代化出行方式,滴滴打车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国仕荟公司申请注册滴滴传情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和模仿该公司商标的恶意。
  
    国仕荟公司表示,该公司自2016年6月开始使用滴滴传情商标生产销售山茶油产品,取其“健康送万家、滴滴传真情”之意。“滴滴”“嘀嘀”文字并非北京嘀嘀公司独创,国仕荟公司申请注册滴滴传情商标,是对“滴滴”文字的合法、合理使用。滴滴传情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与滴滴、嘀嘀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另外,滴滴、滴滴出行商标由北京嘀嘀公司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输经纪、运送乘客”类别上,没有使用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等产品上。从这一点看,滴滴传情商标也不易产生混淆。
  
    据了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局在准予注册的决定中指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也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声称其商标被恶意复制、模仿以及滴滴传情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准予滴滴传情商标注册。
  
    对此,宁德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要树立和增强商标维权意识,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遇到异议时,要及时答辩和应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小韧 张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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