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HART”商标注册兵败商评委

〖2018/9/4 17:0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陶城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位于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伍斯特新伯德街一号的圣戈本陶瓷塑料有限公司(下称圣戈本公司)拥有包括“陶瓷互连材料和经部分稳定的氧化锆的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互连件”等在内的多项专利。为推广应用,圣戈本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CORHART科哈特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19类的耐火砂、建筑灰浆、水泥和炉用耐火砖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后,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圣戈本公司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在他们看来,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具有任何含义,不可能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可能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有描述性。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复审后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科哈特”和英文“CORHART”及图形构成,其英文部分可翻译为“(将天然铁矾土或水铝石溶解后铸成的)耐火材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耐火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圣戈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于是,商评委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关于第11378357号“CORHART科哈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圣戈本公司不服该决定,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圣戈本公司仍坚持认为,申请商标为圣戈本公司所收购的公司独创的臆造词,无含义,未被任何中外权威字典收录,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可能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上充分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

    北京一中院基本持与商评委一致的观点,在他们看来,申请商标指明了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等特点,属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故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
二审阶段,北市高院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能够以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标准。根据《金山词霸2007》(企业版)、海词网、《英汉技术科学词典》(第二版)的解释,“CORHART”的中文释义为“(将天然铁矾土或水铝石溶解后铸成的)耐火材料”或“(电熔莫来石-刚玉)耐火砖”。有道词典、金山词霸等在线翻译网站对英文“corhart”的中文释义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了该条目,而修改后的“corhart”含义显示为“科哈特耐火材料(商标名称)”,其仍含有“耐火材料”的意思。上述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耐火砂等商品仍具有直接的关联,指明了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圣戈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北京一中院不予注册的判决结果。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商品通用名称的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属于“共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起到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通用名称的认定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的认定规则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商标的核心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是最主要的识别依据。有些人强调“辞书、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在判断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中的重要性,但这些公开出版物因撰写主体为少数个体,且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不宜作为最关键的认知依据。

    二是“通用名称”的“通用”地域限于合理的范围,既不必强求及于全国,但也不能局限范围太小,否则无意义。

    三是标识与使用者之间构成一一对应关系时,可以认定为非通用名称。如“微信”与腾迅公司相互对应,可以认定其为非通用名称;而“黑贫丑”之类的词虽然为臆造词,但因其无一一对应关系,则很可能构成通用名称。

    四是某些通用名称或标识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可能与其使用者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而获得非通用名称的特征。如在著名的小肥羊商标案中,争议双方对“小肥羊”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争议很大。但最终,无论是商评委还是法院,均认为通过相关公司长时间的大规模使用和宣传,“小肥羊”已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看到该名称时,会自然地联想到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而不是想到争议的“一两岁的小羊”。故作出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决定/判决。

    既然“通用名称”因其缺乏显著性而极难获得商标注册,那么我们再来看看“CORHART”商标为什么被作为“通用名称”而无法获得注册。“CORHART”作为英文商标进行注册申请,首先需要考虑该商标系在我国使用,而我国消费者对这一商标的识别,一般会按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习惯,以中文来理解,而当其被作为中文理解时,即为“(将天然铁矾土或水铝石溶解后铸成的)耐火材料”或“(电熔莫来石-刚玉)耐火砖”进行解读。当商标反映的是这样一个商品原料特点、功能或用途时,必然会被国家商标局拒绝。这一点,与上面提到的“小肥羊”商标之争(因使用已获得显著性)是不同的。(作者 孙文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