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现象频发 多方共商破解之道

〖2018/9/2 12:0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作为历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的“常规节目”,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如约在9月1日举行。据悉,此次论坛由北京正理知识产权和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协办,论坛围绕“商标法修改之恶意注册的规制”的主题,将目前商标法领域最引人关注的两大热点问题——商标恶意注册和商标法修改结合在一起,探索通过商标法修改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规制的有效路径。

    此次论坛主讲嘉宾阵容强大,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学界和企业界的专家代表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精彩演讲,并与参会嘉宾分享了最新的立法司法动向。

    在主题发言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法律处处长戴山鹏从理论和制度的角度出发,以“月亮八珍”“黄龙卡”“NUXE”等商标所引发的异议纠纷案件为例,阐释了“恶意注册”的概念,分析了恶意注册的本质违法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并提出了规制恶意注册的立法建议。“恶意注册本质上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行为,应该纳入到商标法诚实信用条款的调整范围。”戴山鹏指出,恶意注册行为会打击企业积极性、损害市场秩序,不利于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之路。对此,戴山鹏建议,可将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的适用条款,改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用于制止商标囤积行为,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强制转移制度与恶意注册的民事赔偿制度,取消商标获准注册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限制,并建立配套信用监管制度。

    针对现实中司法所面临的困境,如原则性条款与立法精神的“泛道德化”、“司法职能”的“立法化”、资源有限性与效率之间的错位、市场经济“阻却”与运营“动荡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指出,“主观论”代替“客观论”会对制度稳定产生冲击,绝对条款个案差异性会导致司法结论可预期性下降,低投入广撒网会引发市场投机性概率上升,而对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的影响会造成“地域性”原则频频被突破。“现实司法所面临的上述困境与抉择,直接导致了相关制度的‘缺位’,需从事实的‘类型化’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着手加以解决。”陶钧认为,恶意注册可分为侵害“私权”与“公益”两种情形,对此,在价值引导上,应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需要具有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与能力;在程序设计方面,建议不再以商标是否授权来区分商标法有关授权与确权条款的适用差异,应涵盖商标申请、异议、无效、撤销、转让、续展“全流程”适用;对“恶意注册”应扩张认知,包括明知与推定;在商标申请阶段,对于同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应增加“说明具有使用意图”的程序环节;重定商标法相对条款中对“恶意”要件的作用,如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价值回归、违背“勤勉忠实义务”的推定认知、“抢注”独立要件的必要突破、在先权利属性保护范围的差异化认知;对于商标法绝对条款中“恶意”的构成要件要区分认知,如禁用条款中作为独立要件、禁用条款中作为“背书”考量、大规模注册的主动撤销、“黑白名单”的辅助考量等。

    针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法官宋晖以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切入点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于已注册商标即无效宣告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判例扩大适用至异议和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同时,商标法中有关“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标准模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解决该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第问题;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曾为“兜底条款”,现目前司法判例及司法解释均明确将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排除出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一些明显的恶意注册行为难以规制。“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但目前缺乏适用的基础。”宋晖建议,在对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改时,应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体系化适用商标法打击恶意注册条款,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时考量恶意因素从严把握标准,并率先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作为打击恶意注册的“兜底条款”,而且还不断加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问题的专题研究,探索建立“黑名单”约束机制。从商标评审实践角度出发,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孙欧建议,为了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第四次商标法修改时可考虑重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取消相对理由审查,承担绝对理由审查功能;重构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保留异议前置程序,承担相对理由审查功能;注册申请受理公告,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同步进行。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自于商标的使用,是一种市场竞争关系中的权利,要解决恶意注册问题,应当在坚持大陆法系注册优先的前提下,适当引入英美法系强调使用的思路,进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抢注和刻意注册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建议在商标法中规定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商标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证据并作出系列声明,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参照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加以审查,并适当增加商标注册的费用。

    作为此次论坛的重头戏,“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在论坛上重磅发布,并邀请专家进行了精彩点评。据悉,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目前已经举办了四届,对于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因此得到了协会会员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成为了每届商标品牌节最受关注的活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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