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出“最大罚单”重拳打击侵权

〖2018/8/31 17:19: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解放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今年6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出了一张建院以来的“最大罚单”。

  在一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查明被告使用某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原告实际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50万元上限,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软件价格、被告使用软件数量、侵权期间和主观恶意等因素后,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判决结果公布后,不少企业欢欣鼓舞,认为法院出重拳打击侵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

  结合具体侵权案情酌定赔偿额

  “侵犯知识产权很简单,只需要动动鼠标,复制一款软件即可;想要维权却不容易,取证、打官司,每一步都费时费力。”不少企业负责人坦言,“心很累”,等到打赢了官司,获得的赔偿往往无法弥补实际损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表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应该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防止被侵权企业“损失大,获赔少”。近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对于被告侵权时间较长、侵权规模较大、侵权恶意较为明显的案件,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依法定最高赔偿额确定赔偿数额,在一起侵害“大润发”商标权的案件中,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法定最高赔偿额300万元。

  对于那些能够查明原告实际损失已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额的案件,法院则结合具体案情及被告不提供侵权获利证据的实际情况,在法定最高赔偿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在SAP股份公司起诉的两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两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在有证据表明原告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该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依法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为118万元、155万元。

  除了侵权赔偿额,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支出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在BOSS商标侵权案中,原告方提供了大量被采信的证据,且整个诉讼中工作量巨大,法院根据原告律师工作的市场价值,全额支持维权费用中的近35万元律师费。

  注重威慑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记者在霍尼韦尔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发现,二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而一审仅为8万元。这是为何?

  原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假冒商品的生产者,是侵权的源头,应承担更重的责任,故在二审中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及侵权规模,提高了赔偿数额。“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也通过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在“红蚂蚁”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使用“红蚂蚁”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法加重侵权人代价,严厉惩治恶意侵权行为。而在另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木工机械生产商,拥有涉案技术秘密,3名被告皆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并掌握了原告的技术秘密,离职后,3名被告向某机械公司泄露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某机械公司使用这项技术秘密生产了产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某机械公司确实利用原告员工泄露的技术秘密制作并销售了5台机器,根据该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平均毛利率等确定了赔偿数额132万余元。

  “注重完善司法机制,注重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注重提高违法成本,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对于鼓励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知识产权管理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黎淑兰说。(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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