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名称与商标申请人名义不符之常见情形

〖2018/8/3 13:5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品牌的法律保护受到广大企业的高度关注,在商标审查过程中,笔者经常会遇到企业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不同提供者来源的,而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市场主体的不同,虽适用不同法律调整,但法律间也是具有补济性的。仅以企业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缺乏显著识别性的,并且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的情形也是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在建立之初若能及时将品牌、商号等符合条件的申请商标注册,便可尽量避免权力冲突,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下文主要列举几种常见情形,供读者参考。
       
    一、商标含企业名称时,缺少行政区域名称
    
    例如:北京花开富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花开富贵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商标仅差行政区域名称“北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名义一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直辖市,下同)…”。很明显,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缺少行政区域名称,是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的。所以,企业若想将企业名称进行注册,需要规范使用,避免因不规范使用,导致注册不成功。
      
    二、企业名称和申请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不同

    武汉天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武汉天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不符,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名义一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商品包装上存在两个商事主体,是关联企业还是“套牌”销售等等,很容易让人产生分歧。所以,这种企业名称和申请注册商标所含企业名称完全不同的情形,是很容易让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主体。

    三、混淆使用企业简称

    公司制企业主要包含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两种形式,企业对外宣传所使用的名称简称应当和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简称一致。企业简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或者字号组织形式的结构。笔者在商标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商标中含“控股”、“集团”(group)字眼。就目前工商登记规范,名称中含“控股有限公司”的,还要符合相应条件,不是每个有限公司都可以冠以“控股”,所以申请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谨慎使用,避免混淆误认。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没有“集团”一说,简单的理解,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发展成母子公司,这种母子公司因为“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显而易见,允许企业名称中带“集团”也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所以,在实际的商标申请注册中,非集团公司简称不得含有“集团”字样,申请人应当合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简称,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认。

    四、商标中所含行业与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不相符

    以深圳市中兴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839382号“汇智银行”商标为例,众所周知,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属于特殊行业,设立需要金融主管机关审批,而一般企业是不需要特定主管机关审批,非金融企业申请含有“银行”字样的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还有商标中含“学校”、“学院”、“大学”(“college”、“university”)、“医院”等也是区别于一般商业企业的,非相关单位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含相关字样的,同样亦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五、商标中含研究院的

    研究院,为科学实验的研究机构,按其性质可分为:教育性质、企业性质、政府性质的研究机构。企业研究院侧重于应用性技术研究,大学研究所、研究中心主要侧重于基础性研究。有一些企业的企业名称构成是“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研究院组织形式”,就是在企业名称中多加了“研究院”,经查询,可以理解为无论企业或教育机构为了自我完善和创新,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提高自身的技术储备等各种创新能力。例如:内蒙古海日国际蒙医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17711630号“海日国际蒙医研究院”;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14371971号“赛迪研究院” 。此外,允许企业名称中带“研究院”的,不同地域也有一些不同的准入机制,比方市级重点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和创新团队等等,不是完全放开的,这就需要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合理、规范使用“研究院”字样。

    以上的情况总结,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批评、指正,也希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加强对商标品牌的关注和保护,更好地促进自身的经营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孔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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