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墨汁”引起的侵权风波

〖2018/7/5 8:29: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遂宁新闻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最近一段时间,遂宁市20家文化用品商店的老板有些心烦,他们万万没想到,自己销售多年的“一得阁”墨汁竟是假货,也因此被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告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近日,该商标侵权系列案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17家商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分别赔偿一得阁公司6000—7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另外3家商户,经合议庭促进双方沟通,当庭与一得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起因

  所售“一得阁”墨汁与正品不符

  遂宁20家商户被告上法庭

  2017年8月24日,一得阁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位于市城区和平东路的一知名书店花7元钱购买了一瓶“一得阁”墨汁,并当场取得机打小票一张。

  一得阁公司委托代理人发现,该知名书店销售的墨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与一得阁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商标相同,但其外包装盒上防伪标签标注的防伪电话与一得阁公司的正品外包装盒上防伪标签标注的防伪电话不一致。随后,他将该书店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一得阁公司的正品墨汁进行对比发现,而该书店销售的“一得阁”墨汁瓶体无金属光泽,瓶底也没有生产日期、批号,并非“一得阁”正品。

  不仅如此,一得阁公司委托代理人还发现,遂宁多家文化用品商店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其公司生产的是同类产品,且外包装一致,但并非一得阁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侵犯了“一得阁”图形和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1月,北京一得阁公司一纸诉状将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遂宁20家商户告上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

  侵犯“一得阁”商标权

  17户商家被判赔钱

  2018年3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了这起商标侵权系列案。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商品墨汁与“一得阁”墨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属于同种商品,视觉无差异,构成了商标相同导致消费者误判的情形,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一得阁”商标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17户商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分别赔偿一得阁公司6000—7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其余3家,经合议庭促进双方沟通,当庭与一得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释法:

  仅卖几元一瓶的墨汁,为何要赔数千元?

  那么,仅卖几元一瓶的墨汁一旦侵了权,为何要赔偿数千元?对此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康英。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区别同行业的商品,注册商标后商品就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在同行业里受到法律保护,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在商业行为中,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我们都知道,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商誉,对商标的侵害其本质是对商誉的侵害。对于企业而言,对商誉的侵害造成的损失按照商品销售价格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康英解释说,本案侵权商品墨汁卖价6—12元不等,集中在老城区,北至川中大市场,南至文苑路,涵盖了大、小型批发商及零售商。办案法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后发现,该系列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小商户从大批发商处购得涉案商品,两者销售侵权商品的危害性存在差异性,因此确定赔偿金额应当有所区分。最终,经合议庭的多次商讨后,在充分考虑侵权人的商标知名度、销售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商品的市场价值、维权成本的基础上,判决侵权人各赔偿一得阁公司6000—7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近几年来,一得阁公司在全国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的案近千余件,这次涉及我市20户商家,牵扯的涉案人员较多。”据康英介绍,对于突如其来的一纸传票,有些商户情绪激动,声称自己销售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不存在侵权之说,拒绝签收传票。

  针对类似侵权案件,康英提醒广大商品经营者,在知识经济时代,更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进货时一定要尽到商品经营者的责任,对商品来源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确保不销售侵权商品,以避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受损。(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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