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定语境、公众认知角度分析 “其它不良影响”的法律适用

〖2018/6/5 10:5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16年3月25日, 李某在第8类“锉刀”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军霸”标识,商标局以构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据审查员检索统计,2005年至今,共有13件含“军霸”标识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军霸”到底会产生何种不良影响,笔者借此文与大家共同探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指出,对于“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理论分析】
    
    从宏观角度去分析“不良影响”,需要考虑其政治因素、历史因素、文化因素、社会因素等方方面面,无论对于审查员,还是社会公众来讲,个体认知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理解。本文结合第19420594号“军霸”商标驳回案例,从微观视角着眼,从特定语境和公众认知两方面去分析构成“不良影响”的法律适用情形。

    一、从特定语境分析
       
    特定语境,是理解商标本身含义和影响力的基础。下文借用心理学名词“激活扩散模型”的含义来阐述和分析商标名称与其整体含义、联想语义和价值导向的关系。“激活扩散模型”是指模型中的概念被以语义相似性或联系为中介组织起来。不同概念之间通过它们的共同特征数量形成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的共同特征越多,概念间的关系就越密切,回忆时就更容易相互激活。
      
    “军霸”在汉语词典中并非固定组合,无确切含义,属于臆造词汇。“军”,一般含义为军队、军人、军事;“霸”,一般理解为霸王、恶霸、霸权。从单个字来讲,“军”属于中性词,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霸”是中性词,同时也具有偏向贬义词的属性,可以看做是权利的象征。社会组织形式需要以权利为核心进行构建,因此“军”与“霸”如“激活扩散模型”所释,即产生了关联性的概念。以“军霸”组合作为标识,在这种语境中,很容易使公众将军事活动与争霸相关联,将军人与霸权相关联,对其整体含义的理解和联想与正能量的价值导向出现偏差,对我国政治、军事等方面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构成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从公众认知分析
       
    公众认知,包含相关公众、特定公众和社会公众三种不同类型的群体认知,三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可理解为涉及商标活动的消费者。在第14类1218394号“城隍”商标案中,商评委、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城隍”标识将对信奉道教的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伤害。因此,信奉道教的相关公众,即“特定公众”(特定领域的特定群体)是该案件的判断主体。顾名思义,“社会公众”是包含了相关公众、特定公众及其他公众的社会群体。
    
    众所周知,刀具与军工产品关联密切。第19420594 号“军霸”标识使用在8类“锉刀”等商品上的,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军工用品,从而误导消费,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结合指定使用商品,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第19420594号“军霸”标识被驳回很容易理解。
       
    对此,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3类第6266925号、33类第5177533号“军霸”标识在与军工产品关联性不大的商品上也会以“不良影响”为由被驳回?如果只从“相关公众”的视角去理解,显然具有局限性。
       
    笔者个人认为,判断“不良影响”的主体,应最终以“社会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因为“不良影响”的广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正常“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应是“社会公众”,不仅仅是“相关公众”和“特定公众”。
       
    如前述 “军霸”在特定语境中,容易使人联想为军事霸权主义等负面含义,在社会公众中会造成错误的价值导向,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军霸”标识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都不适宜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员作为商标的确权者,要兼顾商标的整体与局部,宏观与微观、内涵与外延的关系。“其它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内容给审查员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适用和理论研究空间,关于“不良影响”商标的严格把控和分析讨论也将一直是每一名商标审查员的重要任务和必修课题。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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