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鱼”背后的商标权之争

〖2018/6/1 8:3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真假“顺水鱼”

    “香园顺水鱼餐馆”“顺水鱼府餐厅”“渔乡码头顺水鱼馆”“小洞天顺水鱼府餐厅”……这几年,乌鲁木齐市街头带有“顺水鱼”字样的餐馆越来越多。然而,让人们困惑的是,这些“顺水鱼”并非连锁,鱼的味道也千差万别。

    那么,这些店都叫“顺水鱼”真的合适吗?

    据悉,“顺水鱼”品牌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连续多年在重庆及行业内获得荣誉。

    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水鱼公司”)进入新疆时,曾经通过新疆媒体投入广告进行品牌宣传,吸引了直营店、加盟店经销商,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然而,随之而来的“仿店”数量也逐渐攀升。2015年,顺水鱼公司发现乌市一家餐饮店,在其餐馆门头招牌、点菜单、桌牌等醒目位置上使用“顺水鱼”商标,便向工商部门投诉。

    2016年3月,顺水鱼公司再次发现该店铺内使用了“顺水鱼”的文字标识。随后,顺水鱼公司将该餐饮店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混淆的……”,判处该餐饮店侵权事实成立。

    “被告在明知顺水鱼公司是经营鱼火锅连锁加盟知名企业的前提下,仍然通过在店面门口及店内点单、宣传页上使用顺水鱼标识,其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家餐饮店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关系,使普通消费者对两家企业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混淆,构成了对原告方顺水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乌市中级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唐楠介绍说。

    “侵权”与“未侵权”

    其实,“此鱼非彼鱼”的现象并非个例。

    2016年1月至2018年,乌市中级法院共受理了19起顺水鱼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被告均为在乌市经营餐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记者梳理案卷发现,被起诉的19家餐饮店中,多数被告被法院判处承担侵权责任,而一家名为“顺风顺水”的餐饮店却未被认定为侵权。

    2017年,顺水鱼公司将乌市新市区一家“顺风顺水鱼馆”起诉至乌市中级法院,要求该餐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调查后发现,该“顺风顺水鱼馆”在其店铺门头使用的标识为“顺风顺水”,门头采用的是标准宋体字,且6个字并列排列,大小一致,未突出使用其中任何一个字。

“顺风顺水”是中国古成语,意为“运气好、做事顺、没有阻碍”。“鱼馆”是该店铺的服务范围,若将该成语与其后该店铺的经营范围拆分组合为“顺风 顺水鱼馆”则显得牵强,且被告方在其店内装潢、点菜单及宣传单中使用的也是“顺风顺水鱼馆”,并未突出“顺水鱼”。

通过上述对比,法院认为一般公众不会对“顺风顺水鱼馆”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商标产生误认、导致混淆。

“商标受保护的基础最终体现在具有识别功能,即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商标权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唐楠介绍说,判定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否属于相同类别或是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最终,法院驳回了顺水鱼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权之争频发

无独有偶,今年3月,“大河宴鱼馆”与“大河鱼宴”的商标权纠纷案也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争议的焦点依然为是否构成侵权。

记者调查发现,在此类商标侵权主体中,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居多。而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易于模仿、违法成本比较低。

部分个体工商户根据时下流行的菜品,改变自己的店铺门头和菜单后就开始经营。即使被诉至法院,赔偿数额也不会太高,因此不少商户存在侥幸心理,“先赚一笔再说”。

而这类行为对商标权人来说,会造成商誉及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巨大损失。对消费者而言,也会造成混淆。

“兴冲冲进去吃鱼,吃完发现不是自己要找的那家,会有上当的感觉。”市民郝健美对此特别有发言权,不久前,她发现一家餐饮店与某著名鱼类餐饮店十分相似,带着亲朋好友一起去吃,却发现味道根本不同,失望而归。

其实,不仅鱼馆商标侵权行为频发,数据显示,2017年乌市中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69件,同比增长23.8%,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224件,占68.3%。

“这类案件中,侵权类案件占据知识产权民事收案总数的98%以上,且批量维权案件仍占据主导地位。可以说,打击侵权行为仍然是当前商标权保护的重点。”唐楠说,如今越来越多的商标注册权人开始重视对自身商标权的保护,提醒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经营行为的商家,应当立即停止侵权,避免产生进一步损害。(张秀)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