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执法短板 捍卫英烈价值 ——《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执法部门的职责

〖2018/5/15 19:00: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前几年,一股历史虚无主义的论调悄然弥漫,一些商业活动恣意解构和消费英雄人物。如董存瑞壮烈牺牲前手托炸药包的形象,竟然上了广州某医院结石治疗中心的宣传册,而且炸药包还被换成一块结石。
  
    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补齐了法律短板,捍卫了英烈价值,也为执法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对违反上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该综合运用《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这里的“法律保护”包括《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其中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属于《商标法》所称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违者,执法部门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和依法处以罚款。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违反该条规定,执法部门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应该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刘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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