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洋商标”的必要性辨析

〖2018/5/14 15:50: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两会期间,一项关于汉字商标强制化的提案使得本土“洋商标”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该提案认为,汉字商标使用应纳入强制标准:一方面,目前市场上“洋商标”层出不穷,而中国消费者只认汉字,假“洋商标”的英文标识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外国的品牌,相关权益因此受损害;另一方面体现了文化不自信,不使用中国文字说明对中国文字不认可。提案据此建议,不管使用哪一种图文或者是英文或者其他文字符号,一定要有汉字的商标。对此,笔者将从假“洋商标”本身出发,结合当前商标法的体系,探讨该项措施的必要性。

    一、本土“洋商标”的实质——营销策略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洋商标”,主要指称的是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外国商标。相对的,假“洋商标”指的是中国品牌商将外文字母(主要是英文字母)、非中文固有词(如英文直译词)作为商标的构成元素,如“vivo”智能手机、“阿道夫”洗发水等。随着线上购物平台的蓬勃发展,假“洋商标”不再仅限于商场,也广泛见诸于各大网络购物平台。在淘宝网以“品牌女装”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前13个品牌中“Puella”、“PEACEBIRD”、“koradior”均属于假“洋商标”的范畴。

    外文商标得到众多中国厂商的青睐的原因在于,其本质上是一种营销策略。商标是文字、图形、字母等要素的组合,自然具有形式价值,比如文义价值、美学价值。但如果过分倚重商标的文化价值,那么就难以区分商标与文学艺术作品,难以解释为何将商标权作为单独的一类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商标定义为: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世界顶级4A级广告公司恒美DDB公司最出名的广告策略ROI(Relevance,Originality,Impact),其中的orignality(原创性)、Impact(冲击性)和识别性都具有逻辑上的属种关系。即商标作为背后的生产者、产品品质的象征,最本质的价值在于识别性,以此实现商业价值。

    二、外文商标的适用原因及效果

    由于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1],其识别性需要通过外在文义来呈现。据前文分析,采用外文商标实质上是商家的广告手段,终极目的在于吸引消费,形式上简短有力而内涵丰富的语言表达往往能吸引眼球并使人印象深刻。在这一点上,英文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英文基本元素是26个简单字母,不同的排列组合使它的一个短词就有多重含义。如著名香烟品牌Marlboro除了代表公司伦敦工厂所在街道外,是由“Menalwaysrememberlovebecauseofromanticonly”里所有单词的首字母合成。用一个单词表达一句话,这种现象在中文里是较少见的。同时,英文是一门形象化、生活化的语言,比如Kitkat(巧克力的一种),模仿的是食用脆巧时咔擦的音效,不仅贴合产品特性,而且富有趣味。可见,英语本身的语言特点与商标的创作需求是极为贴合的。

    除此以外,英语的广泛性和国际性是其受各国厂商偏爱的重要原因,例如韩国的护肤品牌“Thinknature”、家居品牌“Thespringhome”,日本的服饰品牌“moussy”。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产品的市场不再局限于本土,作为国际指定的官方语言,外文商标是企业“走出去”,与国际接轨所必不可少的。实践中两大语系的结合,也碰撞产生了绝佳的化学反应。例如小米手机的商标“MI”,从中文角度理解是汉字“米”的拼音,而英文表示MobileInternet,即致力于移动互联网;其次是MissionImpossible,意为完成不可能的任务。中文是一门包容贯通、博采众长的语言,其本身的语言系统中就存在大量“舶来品”,如“沙发”“芝士”“引擎”等。因此,中文与英文虽来自不同语系,但非根本对立,况且正如小米商标,英文实际上从另一维度丰富了商标的内涵,增强了其国际层面的识别性。

    2017年,全国消协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超过8%是因为商标使用不规范。有人试图通过该数据说明“洋商标”的误导效果。实际上,商标使用不规范和选用“洋商标”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前者侧重使用行为,例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图形或将组合商标随意拆分组合的现象;后者实指商标在投入使用前的设计选择环节。在这“8%”中,真正因外文商标引起的误导投诉占比是模糊不清的,故该数据不足以达到说明效果。不可否认的是,商家采用外文商标也有出于“洋气化”产品,使其高档化的考虑。首先,这是商家单方面的主观想法,客观上消费者作为拟制的理性人,其经济行为是精于判断和计算作出的。尤其面对英语这样普及度高的语言,理性的消费者会运用自身知识以及其他条件探求其含义。其次,实践中,除却少量驰名商标外,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基于对质量、品牌、价格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不会只取决于品牌一个因素。就算消费者受到“洋商标”的欺骗,误以为是高档品牌,也有能力结合其他要素全面判断,比如借助标牌或包装上的产品说明。最后,若真的存在外文商标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产地,这本就属于商标法第十六条误导性地理标志禁止的规制范围。因此客观上,单纯使用“洋商标”的行为很难产生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而使商品溢价的效果。

    三、汉字商标强制化与现行商标法体系相悖

    商标权就其自然属性而言,是一种私权。私权即人们在经济领域和民间的和私人的事务方面的权利。[2]从法律目的论维度考察,私权则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所设定的权利。《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商标权私权属性在法律上的体现,也即行为人在不侵损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拥有自主的商标设计创造权,他人无权干涉。汉字商标强制化将外国文字一刀切地排除在选择范围以外,无疑是对行为人的私权克以枷锁。

    若要在现行商标法体系中找到汉字商标强制化的落脚点,只能将其作为第十条绝对理由的针对性解决措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法条指称的欺骗性,是指标志的含义和内容与商品本身的属性不一致,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描述产生错误认识。即标志含义与商品属性有出入的程度需达到足以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才划入商标法规范的范畴。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对标志本身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的界定。[3]据前文分析,鉴于英文的高度普及、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外文商标在当今社会已不是万能的通行证,仅凭一块“洋商标”很难产生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效果。因此,将外文商标认定为“带有欺骗性”属于涵射错误。既然不能归入第七项,那么是否可以认定为第八项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扩张性情形?根据逻辑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该项“不良影响”主要指违背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领域的公序良俗,且程度应与第十条其他款项具有相当性。然而实践中,外文商标实质上是一种营销策略。商家采用外文商标,主要是看重其在语言表达、国际性方面的优势,以此更好地描述识别产品,实现商标的商业价值。使用“洋商标”并不能反推出行为人不认可中国文化,进而得出缺乏文化自信的结论。中华文化特有的包容性使得两大语系能够在碰撞中创新,通过吸纳外文表达的长处,丰富自身的含义。据此,使用外文商标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本土“洋商标”是厂家基于外文的语言特征,通过文义表达,以实现商标的经济价值最大化的一种广告手段。其客观适用效果不具有误导性,属于经济现象中正常的营销策略。若推行汉字商标强制化,将本土“洋商标”一刀切,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相悖,在现行商标法体系里也难寻依据。诚然,中国的本土商标应当提倡民族性,但发挥文化的民族性和博采外来文化长处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这是中华文化包容性的要求,也是真正文化自信的体现。(作者 陈晨)

    注释:

    [1]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

    [2]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507页。

    [3]参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4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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