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保护法已实施!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等受法律保护

〖2018/5/4 8:3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广州工商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昨天您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您!

    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获全票表决通过,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还有哪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不能在广告中出现呢?让我们来看看《商标法》、《广告法》怎么说~

    《商标法》-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广告法》-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徐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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