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叫个鸭子”商标案二审判决,商评委审查员怎么看?

〖2018/4/2 15:2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特定修辞及语境对商标含义认知的影响
                                             ---简评“叫个鸭子”驳回复审案

    这两天商标从业者的朋友圈被一起驳回复审案刷屏了,商评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叫个鸭子”商标使用在酒吧、住所代理等服务上具有不良影响,但北京市高院否决了这一认定,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社会公众通常不会对申请商标作出“鸭子”本意之外的另类解读,一审法院的认定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笔者认为,二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值得商榷。
 
    首先,语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演变,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烙印。“鸭子”的本意为一种家禽,但在时代变化及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其含义发生了变迁,衍生出了与本意不同的第二含义,即男性性工作者的代称。这种语义的变迁并非一日之功,其影响也不止一隅,朋友圈的热论足以证明该第二含义广为人知。因此,这种语义的变迁可以认为是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相关审查及审判人员可径行认定。
 
    其次,特定修辞及语境对商标含义的认知必然会产生影响。具体到本案,谓语“叫”以及量词“个”作为特定修辞方式,决定了社会公众会将申请商标与“鸭子”的第二含义相联系。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住所代理等服务作为特定语境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上述认知。笔者在两个常用搜索引擎中键入“鸭子、旅馆”、“鸭子、酒吧”这两对关键词,搜索结果基本上称得上是非主流文化大全了。

    最后,从使用及传播意义上看,商标具有一定的广告功能,其内涵不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违背。“叫个鸭子”使用在酒吧、住所代理等服务上,具有明显的性交易暗示意味。要知道,即使是在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对性交易的宣扬也是对清教徒乃至性自由者的冒犯。(张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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