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申请宣告『微信』商标无效案的七大看点

〖2018/3/19 8:2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案情简介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2日对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七大看点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微信”商标的复制摹仿,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微信”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注册不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微信”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且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其已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微信”商标的抢注,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微信”作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第29类肉干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
 
    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具体陈述,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6、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微信”构成,使用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7、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西安阿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微信”、“卡其亚”、“阿米茄AMIGAA”、“COACH TORP”、“洁艺雅”、“希西黎”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高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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