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海角”究竟属于谁? 商标之争背后的纠葛
〖2006-9-11 8: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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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小鸟
●抢注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道德概念,不能以道德概念来判定商业行为。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秀蓉最近比较烦。
“我们的商标完全是通过正常程序申请的,怎么媒体报道出来就成了我们‘抢注’?”刘秀蓉在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采访时有些无奈也有些愤怒。近日,有媒体报道“天涯海角”商标纠纷,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抢注”角色而现身;9月6日,急于澄清事实的刘秀蓉从琼海赶到海口与有关媒体交涉,希望能尽可能地减少报道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记者采访发现,浮出水面的“天涯海角”商标之争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插曲,其背后是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开发权和经营权多年来的矛盾纠葛。
天涯股份获开发经营权
时间回到1992年春,正值海南发展的黄金时期。
是年3月3日,三亚市政府以市府办函(1992)13号文将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交给了年初由三亚市旅游局、三亚市吉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联营成立的海南天涯海角联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联营”),并要求其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设计。
天涯联营随即组织有关人员耗资70万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数万字的《保护、开发天涯海角景区可行性报告》,此报告得到三亚市政府的认可,并以市府函(1992)107号与176号文正式确定将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授予天涯联营,开发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为40年。
1992年9月3日,海南省计划厅以琼计社会(1992)1104号文同意将保护开发天涯海角景区项目列为预备项目,并规划景区用地10.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1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1.8亿元。
因考虑到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所需资金较大,1992年6月16日,三亚市政府同意天涯联营的请求,在原公司的基础上设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股份),向社会定向募集股份。
1992年9月29日,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司以琼股办字(1992)28号文同意设立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并定向募集股份。同时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天涯海角景区的综合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综合开发、进出口贸易等,并要求股金募足后,尽快进行“天涯海角景区”项目的实施。
随即天涯联营定向募集股金,至同年11月30日全部募足股金,并于1992年12月19日正式成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据了解,天涯股份总股本10177.5万股,其中,发起人持股2875万股,其他法人持股5175万股,个人持股2127.5万股。
“公司成立宗旨就是为了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刘秀蓉在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 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当年天涯股份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里的第一项就是“天涯海角景区的综合开发和经营”。
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很顺利地进行着。
政府收回开发经营权
然而,事情在当年年底突然起了变化。
1992年11月28日,天涯股份向三亚市政府申请呈报了《关于请求确定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发区域蓝线图的报告》,要求确定天涯海角10.4平方公里开发区的蓝线图,以便从事景区的建设开发,三亚市政府未作批复。
此后,天涯股份从1993年至1998年间先后数次报告要求明确天涯海角风景区连线图,并多次与三亚市政府及三亚市旅游局、天涯海角管理处等单位进行协商,但由于利益分配、天涯海角无形资产入股、区域内原有企业资产协调、小范围征地拆迁等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事一拖就是5年,1998年5月7日,三亚市政府发文三府(1998)64号称,天涯股份自1992年成立以来,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房地产和农业开发上,并未投入开发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经营活动与公司设立的宗旨背道而驰。遂决定,终止与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上的一切法律关系,收回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
“我们确实投资了琼海、东方等地的房地产和农业开发,没有投入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建设,但这并不是我们不想开发,是因为蓝线图没有三亚市政府的批复,我们无法进场开发。为了公司股东和股民的利益,我们不得不将手头资金进行别的投资。”2006年9月6日,刘秀蓉在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采访时说。
接到三亚市政府三府(1998)64号《关于收回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开发权和经营权的通知》后,天涯股份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三府(1998)64号文。
1999年12月3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亚市政府三府(1998)64号文处理决定书上没有引用居第的法律、法规条文,属于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遂在(1999)三行初字第3号文件中判决撤销三亚市政府三府(1998)64号《关于收回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开发权和经营权的通知》。
“判是判了,但政府一直没有执行。”刘秀蓉一脸无奈,“我们不想把事情弄得太僵,即使是现在,我们仍然想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
开发经营权易主三亚旅投
然而,时隔半年后的1998年11月18日,这份被撤销的三府(1998)64号文却被作为证据材料摆在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桌上。
原来,三亚市政府在下发三府(1998)64号后,又下发了三府(1998)128号与153号确定,撤销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和鹿回头公园管理处的建制,将两管理处的资产划拨至三亚市兴亚发展公司,由该公司将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的全部资产作为其中的股份投资,成立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投”)。随后将经营权交与新成立的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详见《海南日报》9月1日《天涯海角景区陷入商标纠纷》)
据了解,三亚旅投是1998年8月正式组建的三亚市国有独资骨干旅游企业,注册资金1.3亿元,主营天涯海角和鹿回头两大景区的经营管理、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等。
三亚旅投成立后,在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有关类别商标过程中,经查询得知,天涯股份早已在1997年8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等六类“天涯海角及图”商标。
该公司随即于1998年11月18日就旅游和景区的第39类观光旅游,旅行预定,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旅行安排,车辆租赁,旅客运送,游船运送,贮藏,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和第41类组织和安排会议,录像带制作,演出服务,公共游乐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运动设施,提供高尔夫设备,夜总会,娱乐,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撤销天涯股份注册的不当商标。作为一份“重要”的文件,三府(1998)64号文也出现在证据材料中。
“天涯海角”商标起争议
商评委受理了此案,“天涯海角”商标之争由此拉开序幕。
三亚旅投称,“天涯海角”为一特定历史文化景观,如今,提起“天涯海角”,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三亚的天涯海角风景区,而公司作为原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的继任者和现在的经营管理者,享有天涯海角风景区的所有权、开发权、管理权,合法拥有“天涯海角”商标的所有权。同时认为,天涯股份注册“天涯海角”争议商标,属恶意抢注行为,恶意抢注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005年,商评委在审议后认为,普通消费者对“天涯海角”形容“极远的地方”的含义的认知度一般强于其作为海南省三亚市一景区名称的含义;天涯股份使用“天涯海角”字样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达八年之久,无抢先注册之意,符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是权力性资产,未经注册,不能形成商标资产,因而不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商评委遂在商评字(2005)第3429号和第3431号中裁定,三亚旅投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继续维持天涯股份的“天涯海角及图”的商标注册。
海南宏刚律师事务所的刘登文律师在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采访时也说:“抢注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道德概念,不能以道德概念来判定商业行为。”
但三亚旅投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于2005年12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三亚旅投认为,商评委对“天涯海角”的含义认定错误,从而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天涯海角”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定错误,请求法院撤消被告作出的3429号裁定,并在60天内撤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并于2006年3月16日下午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9月5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了解到,1997年8月18日天涯股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36、37、39、40、41、42共六类“天涯海角及图”商标,并在1998年8—10月间分别得到通过,正式注册,有效期为10年。三亚旅投也于1999年3月10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35、38两类“天涯海角及图”商标,并在2000年7月份得到通过,正式注册,有效期也为10年。
这意味着,还有两年,天涯股份注册的“天涯海角及图”商标使用期就要到期,刘秀蓉表示,她们还将申请延长商标的使用期限。
9月6日、7日,记者数次与三亚旅投联系,该公司高层仅表示,“天涯海角”是国有资产。随后记者又辗转联系了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多个部门,但均未得到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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